一、武汉市武昌区宋行健水果店(宋行健)经营的金标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月24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以下简称国抽平台)推送的检验报告【№:(2025)FJ(WH)-SP-00259】,反映当事人2024年12月27日经营金标龙眼的检验情况。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2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5420100485330259ZX),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有金标龙眼在售,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金标龙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抽检批次金标龙眼是2024年12月25日从孝南区齐鑫果业商行(个体工商户)(李洋)购进(已移交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购进数量是2箱(1kg*2=20kg),购进单价是135元/箱,购进金额是270元。上述批次金标龙眼销售给抽检方4.088kg(8份),销售单价为第一件13.9元/份,第二件开始23.8元/份,叠加美团平台的消费红包后销售给抽检方的销售金额为171.78元。其余的15.912kg(30份)已于2024年12月27日通过美团平台销售完毕,销售数量30份,顾客都只下单了1份,因此销售单价为13.9元/份,销售金额为30*13.9=417元。综上,抽检批次金标龙眼销售数量为20kg,销售金额共计171.78+417=588.78元。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金标龙眼货值金额588.78元,违法所得为588.78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金标龙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进货票据,查验了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且于2025年2月6日收到上述金标龙眼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将在售的其他批次金标龙眼下架,并在前台张贴了召回公告,截至2025年3月21日,召回数量为0。
(三)风险控制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2月6日收到上述金标龙眼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将在售的其他批次金标龙眼下架,并在前台张贴了召回公告,对不合格金标龙眼进行召回,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做好索证索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