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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日期: 2025年02月25日

一、武汉百尚联家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上海青

(一)抽检基本情况。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20241111武汉百尚联家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上海青进行抽样检验。2024126发布检验报告:J2024313896a,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06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4 1210将检验报告:J2024313896a送达该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20241111被抽检的批次上海青该单位从上游供货商购进,并于抽检当日销售完毕。

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上海青是当事人20241111日从武汉市黄陂区合裕茂业蔬菜商行购进,根据进货单显示该批上海青购进数量20kg,购进单价3/kg,购进成本(含包装、搬运等费用60.2元。涉案批次上海青20241111日当天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数量20kg,销售单价3.16/kg(含抽检样品1.62kg,销售金额共计63.2。经查,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上海青武汉市黄陂区合裕茂业蔬菜商行销售,其经营场所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68号惠商丰华果蔬市场B119B120档口”。武汉百尚联家超市有限公司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从武汉市黄陂区合裕茂业蔬菜商行购进的上海青,并张贴了抽检批次上海青的召回公告,截至20241224,召回数量为0kg                                   

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毒死蜱残留量超标上海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经营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本案当事人进货时索取、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及产品检测合格报告、留存了进货凭证,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3.2元。

综上,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3.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罚〔202567。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违法线索移送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移送字202513-04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百尚联家超市有限公司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武汉市黄陂区合裕茂业蔬菜商行购进的上海青,换以合格产品代替,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积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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