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郑赢兄弟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砂锅粉条(方便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10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当事人委托湖北粉鲜生食品有限公司的砂锅粉条(方便食品)进行抽检。现场抽检了温州糯米饭(原味)(方便食品)、蟹黄干捞粉(方便食品)、砂锅粉条(方便食品)共3个品种的样品,共支付买样费198元。此次抽样检验的样品购置费用包含温州糯米饭(原味)(方便食品)单价4.5元,数量12袋,金额54元;蟹黄干捞粉(方便食品)单价9元,数量8袋,金额72元;砂锅粉条(方便食品)单价9元,数量8袋,金额72元。2024年11月8日当事人收到上述砂锅粉条(方便食品)的《检验报告》(2024)ZXS4-00150,报告中记载的食品名称:砂锅粉条(方便食品)、生产日期:2024-09-28,样品数量8袋,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Q/HFXS 0004S-2023《方便粉(面)系列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砂锅粉条(方便食品)。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现查明,当事人委托湖北粉鲜生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组装砂锅粉条(方便食品),当事人负责粉条原料及成品酱料包的采购,并保证所购主配料生产厂家均为合格供应商合格产品出厂。当事人于2024年8月14号在曲阜市孔圣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一批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31日的红薯粉条,该红薯粉条经由济宁盛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日检验合格;当事人于广州味滋美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一批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28日的成品酱料包,该批次成品酱料包由广州味滋美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检验合格。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粉条原料时查验了曲阜市孔圣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检验报告,提供了进货票据。当事人购进该批次成品酱料包时查验了广州味滋美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提供了进货票据,未查验该批次成品酱料包的检验报告。
当事人在湖北粉鲜生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批次为2024年9月28日的砂锅粉条(方便食品)共1000袋(50件),其中8袋用于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支付砂锅粉条(方便食品)买样费单价9元,数量8袋,金额共计72元,已由湖北粉鲜生食品有限公司转付给当事人,4袋用于湖北粉鲜生食品有限公司自检,188袋用于公司内部的产品试吃活动并全部使用完毕,剩下800袋(40件)于2024年11月12日被湖北粉鲜生食品有限公司召回,没有对外销售。砂锅粉条(方便食品)购进价格为 6元/袋,购进金额共计6000元,召回800袋,退款金额共计4800元。砂锅粉条(方便食品)的销售价格为9元/袋,货值金额共计9000元。
还查明,当事人提供的编号为F-PZ-001的《检测报告》系2024年10月10日抽检的砂锅粉条(方便食品)的检测报告,该报告由被委托方湖北粉鲜生食品有限公司出具。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9日回函称:粉鲜生为武汉市蔡甸区的合法企业,于2018年9月4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粉鲜生于2024 年9月28日组装生产砂锅粉条共计1000袋(共计50件),检验人员于生产完成后根据相关指标对该批次产品进行随机抽检,后出具出厂检验报告《湖北粉鲜生食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F-PZ-001)。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称抽检不合格可能是由于被委托生产公司湖北粉鲜生食品有限公司对粉条原料的二次加工过程不当导致砂锅粉条(方便食品)菌落总数不合格。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未查验砂锅粉条(方便食品)成品酱料包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砂锅粉条(方便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经营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元;2.罚款5000元。综上,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2元;3.罚款5000元。(昌市监处罚〔2025〕38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郑赢兄弟商贸有限公司知悉抽检结果不合格后立即将产品召回,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该公司会进一步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规范进货查验产品检验报告的流程,对店内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再培训,杜绝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