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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日期: 2024年12月25日

一、湖北财税职业学院采购使用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99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大道519进行监督抽检,在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抽样鸡蛋3.5kg(抽样编号DBJ24420100003442212ZX)。20241012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推送的鸡蛋检验报告[№:(2024ZXC3-00832]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41015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产品。经查,上述抽检批次鸡蛋当事人从武汉市洪山区京山禽蛋粮油经营部(经营者:余朋朋,经营场所:武汉市洪山区井岗农副产品综合市场D1号)购进,购进数量360个,购进价格0.625/个,支付货款225元;当事人陈述,涉案鸡蛋抽检公司以12/kg的价格买样3.5kg60个),剩余的300个鸡蛋均制作成茶叶蛋,以1.5/个的价格全部售完。当事人采购使用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获利金额共492,违法所得492元。

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的鸡蛋时已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留存了进货凭证及承诺达标合格证,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张贴了告示请食用涉案鸡蛋出现不良反应的师生及时反应,到本案调查结束尚未收到相关回馈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采购使用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但当事人采购鸡蛋履行索证索票的义务,本局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92局于20241213日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监罚〔2024655号)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已于2024124日将违法线索移送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410-32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收到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后,于20241016张贴了告示请食用涉案鸡蛋出现不良反应的师生及时反应。当事人将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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