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黄杰斌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12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以下简称国抽平台)推送的检验报告(编号№:WH2024SC04367),反映当事人2024年6月14日销售生姜的检验情况。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4年7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WH2024SC04367)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WH2024SC04367),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的生姜在售,也未发现噻虫胺农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复检,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查,上述抽检批次生姜系当事人于2024年6月14日从东湖景园生鲜市场内个体工商户胡普军处购进,购进数量1箱(18斤),购进单价130元/箱,购进金额130元,于6月17日销售完毕,销售数量18斤,销售单价8元/斤,销售金额144元,扣除成本获利14元。综上,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生姜共计18斤,货值金额144元,违法所得144元。另查明,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抽检批次生姜的进货凭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
(三)查处情况: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昌市监不罚〔2024〕108号),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违法线索移送至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案件线索移送函昌市监案移〔2024〕02-12-0903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黄杰斌收到上述生姜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在团结市场门口张贴了召回公告,对抽检不合格的生姜做好召回工作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做好索证索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