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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日期: 2024年08月16日

一、武汉市武昌区玲阳水果店经营新鲜桑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419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桑椹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实测值0.0565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实测值0.0560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和糖精钠作为食品添加剂不得在水果中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4523将检验报告№:2024307133送达该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2024419日被抽检的批次新鲜桑椹于当天已销售完毕。上述抽检批次的桑葚系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美团平台用户名:鲲鹏扶摇九万里)于2024419811分在美团平台下单购买,购买10份、每份500g。当事人收到订单后,于当天854分从武汉市洪山区兴源果品经营部(拟移送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购进1件,重量5公斤,金额50元。当事人按照订单位要求,按500g/份分装成10份于当天950分送达收货地点。上述桑葚以32.9/500g的价格在当事人美团平台线上店铺对外销售,于当天全部销售完毕,共计1笔订单,销售数量共计5公斤,共计销售金额328元。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桑葚共计5公斤,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328元,违法所得328元。另查明,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于2024523日在店门口处张贴该抽检批次桑葚的召回公告,截止到20247 3日召回数量为0

(三)查处情况: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销售不合格桑葚共5kg,数量较少,所销售的不合格桑葚均为抽检部门所购买,未被社会公众所购买并食用,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28元;2.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处罚〔2024419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玲阳水果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该品类的采购,换以合格产品代替,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积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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