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湖北省粮油集团(武汉)有限公司经营的农家小榨菜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7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的农家小榨菜籽油进行了抽检。2024年5月8日我局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ZXL13-00156食品名称:农家小榨菜籽油“经抽样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4年5月13日,我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签字并确认,并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同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的农家小榨菜籽油销售,当事人现场提供该批次农家小榨菜籽油的供货商相关资质及进货票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3年10月11日,当事人以进货单价(含税)77元/瓶从供货商荆州市团结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订购了上述涉案农家小榨菜籽油100瓶,进货金额共7700元。2023年10月15日至2024年5月10日期间,当事人以销售单价109元/瓶在京东、淘宝、拼多多等电商平台销售,共在淘宝、京东、抖音、微信小程序“楚粮优选”平台共销售出31瓶(含抽检买样2瓶,荆州市团结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样品2瓶),因当事人在平台参加促销优惠销售活动,实际销售金额共2351.11元。
当事人在2024年5月13日收到《检验报告》No:(2024)ZXL13-00156后,已制定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于2024年5月11日在天猫、京东、抖音、楚粮优选全线下架,且对照整改措施逐一进行落实到位。同时,当日对已售该批次农家小榨菜籽油进行了召回,在线上平台上公示了召回公告,及时告知消费者召回事宜,截至目前,召回数量为0。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农家小榨菜籽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植物油的行为。
经查,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生产厂家荆州市团结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分公司调查终结并给予行政处罚。该局提供的文书(公市监处罚[2024]177号)显示涉案批次农家小榨菜籽油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设备中排水设施损坏且工作人员未及时处理,有少量水分进入该批次食用植物油中,导致该批次包装油“酸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案件协查函》(昌市监协查[2024]4-2号)
本案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农家小榨菜籽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4〕78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湖北省粮油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并于2024年5月13日发布了召回公告,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全平台下架食福园农家小榨菜籽油5L;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产品;深入调查问题原因;加强抽检力度;建立消费者反馈机制。当事人表示后续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