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时代优品生鲜商行经营的鲜活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12日,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鲜活鳊鱼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实测值2.3µ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4年5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抽检批次的鲜活鳊鱼。
经查,上述抽检批次的鲜活鳊鱼是当事人于2024年4月12日从西安一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购进的鳊鱼,重量7.5公斤,金额120元,用于销售。上述鳊鱼的农产品检验报告单(编号BS7-0412013)显示委托单位为西安一言送检,检测单位为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检测中心,报告日期为2024年4月12日,该鳊鱼检测结果为合格。当事人保留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送货单(编号1540981)、农产品检验报告单(编号BS7-0412013)等信息。上述鳊鱼购进后于4月12日以售价19.8元/公斤对外销售,于当天全部销售完毕,共计9笔订单,销售数量共计7.5公斤,共计销售金额148.5元。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鲜活鳊鱼共计7.5公斤,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148.5元,违法所得148.5元。
另查明,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于2024年5月17日在店门口张贴该抽检批次鲜活鳊鱼的召回公告,截止到2024年6月5日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鲜活鳊鱼时,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且保留供货商的送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进货时索取、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以及农产品检验报告单,留存了进货凭证,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鲜活鳊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昌市监不罚〔2024〕60号)。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违法线索移送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移送字〔2024〕1-626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时代优品生鲜商行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于5月17日在店门口处张贴该批次鲜活鳊鱼的商品召回公告,立即停止该品类的采购。全力做好售后保障服务,在后续经营过程中一定严把质量关,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相关工作,在采购商品时做到每种商品批次都向供货商索要相关资质证明对不能提供合格证或检测合格证明的,坚决不予购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