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本来鲜科技连锁有限公司紫沙金苑分公司经营的精品砂糖桔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月31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民主一路72号紫沙金苑商住楼独立商业栋/单元1-2层1楼的湖北本来鲜科技连锁有限公司紫沙金苑分公司经营的精品砂糖桔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4420106487231209ZX。2024年2月6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发布《检验报告》(编号№:202430207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4年2月26日,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2024302076)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2024302076)送达给湖北本来鲜科技连锁有限公司紫沙金苑分公司,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精品砂糖桔,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精品砂糖桔系当事人于2024年1月30日从武汉市鑫荣金果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了上述涉案精品砂糖桔共40公斤,进货单价7元/公斤,进货成本280元。当事人自购进后,在其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民主一路72号紫沙金苑商住楼独立商业栋/单元1-2层1楼的营业场所内销售,至2024年1月31日该批精品砂糖桔全部售出,销售价格为11.80元/公斤,销售金额472元,获利192元,货值金额为472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精品砂糖桔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精品砂糖桔的进货单据和《检测结果报告》(检测日期:2024年1月27日)等资料。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处罚。但当事人能如实说明上述涉案精品砂糖桔的进货来源,进货时索取、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以及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留存了进货凭证,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精品砂糖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4〕28号。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现将违法线索移送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4〕15-4-62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湖北本来鲜科技连锁有限公司紫沙金苑分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于2024年2月26日在其店内张贴《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召回售出的涉案精品砂糖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