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武汉市武昌区楚巷餐饮店经营的食品原料厚千张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11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武昌区楚巷餐饮店当日采购的食品原料厚千张进行了抽样检测(No:0000589)。2023年8月8日,我局收到了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厚千张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32273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3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对其经营场所武汉市武昌区都府堤37号-16号门面进行检查,核实了上述抽检批次厚千张是当事人采购的,现场未发现上述抽检批次的厚千张,当事人现场提供该厚千张的供货商相关资质及进货票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涉案批次厚千张系当事人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在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的武汉市洪山区豆香聚豆制品经营部购进,购进数量2.5 kg,单价为7元/kg,货款金额17.50元。上述涉案厚千张于2023年7月11日全部使用完毕。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当天抽检以单价7元/kg购买了1.3 kg,付款9.10元。剩余1.2 kg当事人于2023年7月11日晚上做员工餐给员工食用完,没有制作成菜品销售。当事人采购使用食品原料厚千张货值金额17.50元,违法所得为9.10元。
另查明,当事人查验留存了上述不合格厚千张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但不能提供该批次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由于抽检当天上述不合格厚千张已使用完毕,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止召回数量为0。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属于未查验供货者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属于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10元。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处罚〔2023〕360号):
1、警告;
2、罚款2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9.1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楚巷餐饮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按照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要求,对同类型产品进行严格排查,对所有进店食材切实做好索证索票以及货品查验工作,后续进一步加强对产品的严格把控,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