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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日期: 2023年07月31日

一、武汉市武昌区绣杨锦蔬菜店经营的本地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16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本地茄子(规格型号:散称 购进日期:2023-05-16)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该食品样品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3年6月12,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核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本地茄子当事人收到涉案本地茄子《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420106482031740)、《检验报告》(No:222302136),对其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收到涉案本地茄子《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420106482031740)、《检验报告》(No:222302136)后,于当日张贴《召回公告》,对抽检不合格的涉案本地茄子进行召回,召回期间无消费者前来退货经查,涉案本地茄子,系当事人于2023年5月16日从武汉市黄陂区宇喆蔬菜商行购进,购进涉案本地茄子15公斤,购进单价6元/公斤,购进成本90元。涉案本地茄子15公斤,于2023年5月16日当天销售完毕,售价9.96元/公斤,货值149.4元。当事人陈述,因包装含冰瓶及售卖损耗1.835公斤,实际销售13.165公斤,销售金额131.11元,获利41.11元。另查明,当事人进货时索取并保存了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复印件,进货票据和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材料。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本地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本地茄子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处罚,但当事人能如实说明上述涉案本地茄子的进货来源,进货时索取、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以及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留存了进货凭证,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涉案本地茄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罚〔202333。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315-5-3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绣杨锦蔬菜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并于2023年6月12日发布了召回公告,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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