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兴爱家生鲜超市经营的冰糖金桔(蜜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3月28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中南一路68号(老中南一路44号)3栋1单元1层1室的武汉市武昌区兴爱家生鲜超市经营的冰糖金桔(蜜饯)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3420000003431273ZX。2023年4月25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发布《检验报告》(编号№:(2023)SZX1-0001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3年4月27日,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2023)SZX1-00019)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BJ23420000003431273ZX)送达给武汉市武昌区兴爱家生鲜超市,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有与抽检同批次的冰糖金桔(蜜饯)销售。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及生产商资质材料、产品合格证明及供货商送货票据等证明材料。
经查,上述抽检批次冰糖金桔(蜜饯)系当事人于2023年3月13日从武汉市硚口区美味行副食商行采购的,购进数量2.5kg,购进单价26元/kg,购进金额65元。当事人进货后于2023年3月28日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为39.6元/kg,销售金额99元,获利34元,货值金额为99元。
武汉市武昌区兴爱家生鲜超市收到检测报告后于2023年4月27日在店内张贴《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召回售出的涉案冰糖金桔(蜜饯),未收到消费者退货。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处罚。但当事人能如实说明上述涉案冰糖金桔(蜜饯)的进货来源,进货时索取、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以及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留存了进货凭证,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冰糖金桔(蜜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3〕18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兴爱家生鲜超市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并于2023年4月27日发布了召回公告,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