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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日期: 2022年10月27日

一、 湖北本来鲜科技连锁有限公司胭脂路分公司销售的白豆角(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83,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湖北本来鲜科技连锁有限公司胭脂路分公司销售的白豆角(豇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为:NCP224201064820327522022817日,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发布检验报告NO: 222203039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 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2819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生鲜蔬菜,上述白豆角系当事人于202283日由湖北本来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配送的,购进价格为8/kg,数量为5kg,支付货款40元,购回后在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都景园景园13号门面轴线3-4号房的经营场所零售。202283日,以平均单价9.98/kg将涉案白豆角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涉案白豆角的货值金额为49.9元。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提供了涉案白豆角的供货来源。当事人在获悉销售的涉案白豆角不合格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主动召回,截止至202291日召回数量为0

(三)查处情况。湖北本来鲜科技连锁有限公司胭脂路分公司销售抽检不合格白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规定应给予当事人处罚。

鉴于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白豆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238同时将案件线索已移交到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2]1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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