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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日期: 2022年07月22日

一、武汉市武昌区丽晶中泰幼儿园采购青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511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武昌区丽晶中泰幼儿园购进的散称青豆角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C224201064869333432022530日,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发布《检验报告》№:12022E559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262日,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与抽检同批次的青豆角,当事人现场签收了《检验报告》,提供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经查,当事人2022年5月11日从供货者武汉范鲜生生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洪山区白沙洲大道9号红霞物流园4栋1层5-8号仓库)以10元/kg含税)的价格购进散称青豆角2kg,放于其食堂货架上(未清洗)作为教职工员工餐食品原料备用。涉案不合格青豆角共计2kg,全部用于抽样检验,货值金额20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青豆角已查验供货者资质证明文件、留存了进货凭证及同抽检批次青豆角检验报告单

(三)查处情况。经初步核查,该单位采购不合格青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

经核查,当事人采购青豆角时索取了供货者资质证明文件、留存了进货凭证以及同抽检批次青豆角检验报告单,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2〕13,同时将案件线索已移交到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2〕15-3-22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丽晶中泰幼儿园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针对可能的原因进行如下整改:1组织后勤人员进一步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教育及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2、该园以后不再安排青豆角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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