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久品超市经营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GB/T 13662-2018 《黄酒》要求的房县黄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1月3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29号新一佳超市一楼武汉市武昌区久品超市进行监督抽检,对梁莉的房县黄酒进行了抽样(抽样编号:GC21420000003336499),该产品系十堰天香黄酒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21-10-08。经检验,检验报告№: 2021GC0571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GB/T 13662-2018 《黄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1年12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房县黄酒是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4日从武汉市硚口区富利康三期副食大厅A47号(兴浩天糖酒批发部)购进梦香园1.5L黄酒8瓶,(批次号:2021年10月8日),进价:23元/瓶,购进货值184元,至2021年11月7日当事人在其店内全部销售完毕,售价29.9元/瓶,销售金额239.2元,扣除成本获利55.2元,经查,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房县黄酒由十堰天香黄酒有限公司生产,其经营场所在“十堰市张湾区车城南路48号”。武汉市武昌区久品超市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房县黄酒,并张贴了2021年10月8日批次房县黄酒的召回公告,因房县黄酒已使用完,故无法召回该批次产品。
(三)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本案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提供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房县黄酒为兴浩天糖酒批发部供货,其经营场所在武汉市硚口区富利康三期副食大厅A47号,属于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已将违法线索移送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2〕15-1-1号。
(四)武汉市武昌区久品超市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并于2021年12月7日发布了召回公告并作出了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