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牛板眼面馆炸制、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0月20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到武汉市武昌区尚隆路(地球村)21栋1层30号号进行了监督抽检,在武汉市武昌区牛板眼面馆抽样油条0.6 kg(抽样编号:XC21420106486832727),2021年11月18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布了NO:WH202109945号关于上述油条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100mg/kg,实测值为565mg/kg。
(二)2021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对武汉市武昌区牛板眼面馆进行检查,并送达了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的油条。根据该面馆提供的炸制配方,分析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2021年10月20日制售的铝残留量超标油条,为当事人未能准确称量,仅凭经验添加,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所致。当日共炸制、销售油条30根,销售价格2元/根,货值金额60元。2021年11月19日当事人组织了召回事宜,截止到2021年12月13日,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
(三)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为小餐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和公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铝残留量超标的油条,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八)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责令改正,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武汉市武昌区牛板眼面馆得知检测结果后,立即展开排查,查找问题原因,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分析,判断为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导致铝含量超标。经执法人员责令整改、教育后,当事人提高了法律法规意识,充分认识到了如实记录和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了按照产品说明使用和计量操作的必要性,现已停止使用硫酸铝铵食品添加剂,改用了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严格按产品说明和标准控制和使用。经抽检,2021年12月17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布了NO:WH202112212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结论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