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头部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日期: 2021年11月12日

一、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中南店经营的国产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730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中南店经营的国产香蕉进行了抽样检查(抽样编号:DC214201004853327922021827日,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发布检验报告NO:(2021FJ(WH)-SP-0279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腈苯唑,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 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91日将检验不合格报告送达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中南店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被抽检的国产香蕉是当事人于2021729当事人联营供应商武汉香怡农贸有限责任公司配送当事人门店,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武汉香怡农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其经营场所在武汉市硚口区宝丰一路83-105,还提供了产品检测报告、送货单,根据当事人电脑配送数据显示,该批国产香蕉共购进33kg进货成本179.85元;共销售了32.33kg,销售收入322.01报损0.67kg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中南店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张贴了该批次国产香蕉的召回公告,召回时限内无消费者前来退换产品。

查处情况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在采购国产香蕉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配送单、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购货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昌市监不罚202137号。

(四)经查,该批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国产香蕉供货商为武汉香怡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场所在武汉市硚口区宝丰一路83-105号,属于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将违法线索移送至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移〔202115-4-6

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中南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张贴召回公告,立即停止采购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严把进货关,将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反馈给了武汉香怡农贸有限责任公司。


移动端低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