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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日期: 2021年10月29日

武汉市武昌区子超小吃店(杨慧)制作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716日,武昌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油条进行了抽检(《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C21420106486831943)。2021812日,武昌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WH20210685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81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日对现场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的油条销售,同时当事人提供涉案食品添加剂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等相关资料。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经营户立即排查铝含量超标原因启动召回程序,立即停止使用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在销售现场张贴了《召回公告》,对抽检批次油条进行了召回,截止2021830日,召回数量为零。自2021818日起,当事人改用国光高活性干酵母在醒发工艺中进行发泡、炸制油条经营,使用量予以记录并公示。

2021831日,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108号店内进行了复核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已改用国光高活性干酵母在醒发工艺中进行发泡、炸制油条经营,未发现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同时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油条进行了复检。202192日,武昌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WH20210777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铝的残留量)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三)行政处罚情况。经查,武汉市武昌区子超小吃店未完整记录和公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并在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公示。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铝残留量超标的油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规定。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二)、(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贮存设施或者未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未按照规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公示相关信息的和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处罚〔20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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