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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日期: 2021年10月28日

一、湖北丸进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7月12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首义新村附1栋1层2室-1、2的湖北丸进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NCP21420106484300721。2021年8月9日,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发布《检验报告》№: ACWH01-2107W2T10822,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首义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2日向武昌区首义新村附1栋1层2室-1、2的湖北丸进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8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经营场所未发现抽检同批次的韭菜销售,当事人称该批抽检不合格的韭菜是2021年7月12日从武汉市黄陂区吕宝国蔬菜商行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相关资质、购进票据、付款凭证等资料。另查明湖北丸进食品有限公司共计购进10kg抽检同批次的韭菜(含抽样检测样品1.5kg),已全部销售完。湖北丸进食品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已主动对抽检不合格的韭菜张贴召回公告,至公告期满,召回数量为零

(三)查处情况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在采购韭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配送单、检测报告及购货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该批抽检不合格的韭菜供货商为武汉市黄陂区吕宝国蔬菜商行,其经营场所属武汉市黄陂区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将该供货商涉嫌违法线索移送至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1]15-03-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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