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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日期: 2021年10月18日

一、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南湖店经营的紫云英蜂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受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南湖店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紫云英蜂蜜生产日期:2021.03.10;规格型号:1.0千克/瓶;生产者名称:桂林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DC21420100003439437202185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发布《检验报告》No:(2021)ZXL8-0007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霉菌计数项目不符合 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实测值为6.6×10²CFU/g,标准指标:200 CFU/g202187日我局将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187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2瓶同批次不合格紫云英蜂蜜,因滞销准备退货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将上述2瓶紫云英蜂蜜自行销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526通过网络订单模式从供应商武汉彩志美商贸有限公司(另案调查)购进涉案紫云英蜂蜜6瓶,进货单价为43.4/瓶,进货成本260.4元,进货时当事人查验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蜂产品(蜂蜜、蜂制品)产品质量出厂检验报告单》,并索取了供货票据,进行登记记录。进货后当事人以单价57/瓶的价格在武汉市武昌区南湖中央花园购物中心A11号的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至我局调查时,涉案紫云英蜂蜜有4瓶在202178日被购买用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销售金额228元,违法所得54.4元,另有2瓶因产品滞销被你单位退货封存在仓库内,收到抽检不合格通知后,当事人将其自行销毁上述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342元。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于202187因滞销封存在仓库的2瓶蜂蜜自行销毁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紫云英蜂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属于经营禁止性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不知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提供了涉案紫云英蜂蜜的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1] 32号。

(四)该批抽检不合格的紫云英蜂蜜供货商为武汉彩志美商贸有限公司,属武汉市东西湖区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1]1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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