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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日期: 2021年07月15日

一、湖北中昌植物油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豆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4月15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曾都区随厨渔村酒店使用的大豆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编号为:XC204213034858314632021年5月18日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检验报告》(NO:SY-J04210530),检验结论:经抽检验,酸值(KOH)项目不符合GB/T 1535-2017《大豆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1年5月20日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SY-J04210530)送达给湖北中昌植物油有限公司,湖北中昌植物油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但对抽样“大豆油”是否为其原厂原包装产品提出了异议。2021年5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当事人具有合法生产资质。同时调查得知,当事人委托签约代工厂武汉鑫城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过上述同批次“千湖”大豆油1454桶,并销售给代工厂武汉鑫城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954桶,销售给随州市曾都区唐四商贸有限公司500桶,销售均价为136元/桶。2021年5月3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一份《大豆油抽检不合格说明及协查申请》,认为上述检验报告所抽样品外包装瓶盖、产品颜色与其代工厂生产的同批次“千湖”大豆油差异较大,非其公司原厂原包装产品,请求本局协助调查。2021年6月2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6月22日我局收到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抽样“湖北中昌植物油有限公司”大豆油的复函》,证实上述抽样批次食用油非当事人湖北中昌植物油有限公司原厂原包装产品,系被抽样酒店(曾都区随厨渔村酒店)员工用当事人生产的“千湖”大豆油空桶盛装的散装菜籽油。

(三)查处情况。经初步调查,因《检验报告》(No:SY-J04210530)中标称由当事人湖北中昌植物油有限公司生产的“千湖”大豆油非其原厂原包装产品,系被抽样酒店(曾都区随厨渔村酒店)员工用当事人生产的“千湖”大豆油空桶盛装的散装菜籽油,故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属于不得给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我局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监不处字[2021]11)。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北中昌植物油有限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主要为该抽样批次食用油非当事人湖北中昌植物油有限公司原厂原包装产品,系被抽样酒店(曾都区随厨渔村酒店)员工用当事人生产的“千湖”大豆油空桶盛装的散装菜籽油。企业进一步加强对签约代工厂生产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以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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