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头部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日期: 2021年06月14日

一、盛小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34,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检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涂家岭综合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盛小木,抽样单编号:NC214201064843001682021年3月25日,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发布检验报告:№: ACWH01-2103W2T10161,检验结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南所执法人员于2021330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涂家岭综合市场内检查,现场未找到盛小木。涂家岭物业方介绍盛小木已于2021年3月10日出场退租,并向我部门出具了情况说明,针对以上的情况,我部门于2021年3月30日在市场内张贴公告,对不合格报告进行公告送达。

(三)查处情况: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的规定,我部门中止案件调查。

移动端低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