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头部

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区发改委 发表日期: 2018年04月24日

                                             来源:湖北省物价局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精神,现就我省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每千瓦时0.0256元(具体价格标准见附件1)。

  二、临时性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每千瓦时0.0256元(具体价格标准见附件2)。

  三、取消我省离子膜法烧碱生产用电优待电价。

  四、降低我省趸售电价每千瓦时0.076元(具体价格标准见附件1)。

  五、降低我省高于燃煤电厂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5元以上的天然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华电武昌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华电创意天地新能源有限公司4×4MW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7661元。

  六、进一步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七、继续严格落实《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171号)规定,全面落实取消临时接电费及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征系统备用费、政策性交叉补贴等电网清费政策。

  八、全面清理规范目录电价、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及加价行为。贯彻落实《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8〕22号)规定,进一步落实用电价格政策,切实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参照鄂价工服〔2018〕2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九、以上电价调整及相关政策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销售电价调整政策从2018年4月1日(含当天)抄见表量执行。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

  2.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3.湖北省电网输配电价表(2018年4月1日起执行,监管周期为2016年-2018年)

       fujian.pdf                                           湖北省物价局

                                                           2018年4月12日

移动端低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