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昌环罚〔2026〕3号
当事人名称:何胃川
身份证号码:420************113
地址: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何畈村何家畈湾三组081号
我分局于2025年12月26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26日,我分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安排,对武昌区积玉桥三马路与和平大道交汇处华润集团新建项目工地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核查及尾气检测。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委托湖南国普环境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公司对该工地一台发动机型号为SAA6D107E-1、机械环保码为3-HM002371的液压挖掘机尾气排放进行了检测。2025年12月26日,湖南国普环境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该液压挖掘机排放值检测结果为1.92m-1, 超过0.8m-1的标准限值。现场通过调取湖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小程序,发现该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为何胃川,操作人员为其儿子何国民。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6日何胃川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其儿子何国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2025年12月26日在湖北省非道路移动管理平台小程序上查明发动机型号为SAA6D107E-1、机械环保码为3-HM002371的液压挖掘机为何胃川所有;
3、2026年1月6日何胃川提供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一份,证明何胃川承接了该工地部分土方工程;
4、2026年1月6日何胃川提供的一份情况说明,证明其承接了该工地部分土方工程,但由于何胃川本人年龄较大,所以让其儿子代为操作发动机型号为SAA6D107E-1、机械环保码为3-HM002371的液压挖掘机;
5、2025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发动机型号为SAA6D107E-1、机械环保码为3-HM002371的液压挖掘机是在武昌区积玉桥三马路与和平大道交汇处华润集团新建项目工地上使用的情况;
6、2025年12月2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第三方监测公司对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监测的情况;
7、2025年12月2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记载该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工地位置;
8、2026年1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何胃川承认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事实的情况;
9、湖南国普环境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编号为GP20251226WHWC05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证明12月26日现场检测时,发动机型号为SAA6D107E-1、机械环保码为3-HM002371的液压挖掘机排放值检测结果为1.92m-1,超过0.8m-1的标准限值。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10、湖南国普环境服务中心(有限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以及与我局签定的《技术服务合同》1份,证明湖南国普环境服务中心(有限合伙)的资质身份;
11、2026年1月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检测结果告知书》(武昌环检告〔2026〕1号)1份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何胃川已知晓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测结果;
12、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郭三保、王云、彭鲁、丁科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14、2026年2月2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昌环责改〔2026〕1号)1份和送达回证1份,证明何胃川已知晓整改要求;
15、2026年2月2日,湖南国普环境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编号为GP20260202WHWC01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液压挖掘机排放值检测结果为0.01m-1 ,整改后排放达标;
16、2026年2月2日,分局执法人员彭鲁、丁科对该台液压挖掘机整改情况复核时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记载检查复核情况。
17、2026年2月2日关于何胃川违法行为整改复核情况的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已完成整改任务。
当事人何胃川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分局于2026年3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罚告〔2026〕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整的罚款”之规定,我分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扫码支付或到市财政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一体化管理非税系统进行缴款,缴款账户名为武汉市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武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