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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有限公司)

来源: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发表日期: 2026年03月11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昌环罚〔2026〕2

当事人名称: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思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RGM2XP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219号白云边大厦附楼1-5层

我分局于20251218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121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对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根据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查询显示,你公司的医疗废物电子转运联单显示202511月向武汉汉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处置单位)转运医疗废物为0.264吨,12月(至1217日)转运0.185吨,合计为0.449吨;你公司医疗废物实际产生台账显示202511月产生医疗废物为0.418255吨,12月(至1217日)实际产生0.197吨,合计为0.615335吨。2026114日通过调查询问发现,2024111日至20251217日,电子联单转运量合计6.469吨,与工作人员实际产生记录台账显示的6.772345吨相差的绝对值合计为0.662905吨。公司电子转运联单和实际台账二者数量不一致,未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规定转运医疗废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1230日胡颖提供的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有限公司法人陈思全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法人王智楠身份证复印件1份、胡颖身份证复印件1份、肖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陈思全、王智楠、胡颖、肖瑗身份信息;

2. 20251230日胡颖提供的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委托胡颖作为此次涉嫌环境违法事件中该个人接受调查和处罚代理人的情况及身份信息;

3. 2025121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检查发现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未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规定转运医疗废物的事实;

4. 20251230日胡颖提供的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信息;

5. 20251230日胡颖提供的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法人变更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由原来的法人王智楠变更为陈思全的情况;

6. 2026114日胡颖提供的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原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变更前的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信息;

7. 2026114日胡颖提供的武汉汉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1份,证明武汉汉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具备收集处置医疗废物的资质;

8.2026114日胡颖提供的医疗废物收运管理问题情况说明1份,证明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电子转运联单和实际台账二者数量不一致的情况;

9. 2026114日胡颖提供的武汉汉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结算单3份,证明武汉汉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按桶进行计量转运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医疗废物的情况;

10. 2026114日胡颖提供的数据一致性承诺书1份、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电子转运联单截图7份、医疗废物交接记录表14份,证明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202411~202512月每个月电子转运联单和实际台账数据的情况;

11. 20261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承认未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规定转运医疗废物的违法事实情况;

12. 202629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昌环责改〔20262号)1份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于202629日责令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13. 2026116日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北斗星医院医疗废物收运整改报告1份、医废收集标准1份、医疗废物收运季度复盘机制1份,证明该公司已建立精准计量与统一上报机制和医疗废物收运季度复盘机制的整改情况;

14. 202629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已完成整改情况;

15.关于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整改复核情况的报告1份,证明该公司已完成整改任务;

16. 行政处罚情况证明1份,证明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有限公司2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

17.《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和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上2025年年度申报截图1份,证明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属于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

18. 企业规模情况说明1份,证明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19.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刘灿灿、张博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未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规定转运医疗废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移出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对转移的危险废物进行计量称重,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和接受人等相关信息。”。

分局20262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2622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罚告〔20262号)及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113】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之规定,以及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总表2社会影响裁量基准表。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伍拾元。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扫码支付或到市财政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一体化管理非税系统进行缴款,缴款账户名为武汉市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武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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