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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友芝友谦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来源: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发表日期: 2025年02月11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昌环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武汉友芝友谦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87961408K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二号

我分局于202411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1115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喷漆房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中活性炭、过滤棉隔间密闭门无法关闭,在喷漆作业时有喷漆房废气从无法密闭的隔间直接外排;2024111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喷漆房废气外排风道破损,喷漆作业时有废气外排。经询问及调取资料,发现你单位在活性炭、过滤棉隔间密闭门无法密闭及管道破损期间进行过喷漆作业,并有废气通过破损的管道及未正常工作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排。

以上事实,有下证据证明:

1. 20241121日由被委托人李剑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证明武汉友芝友谦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身份信息;

2. 20241121日由被委托人李剑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根据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要求,该单位应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的情况;

3. 20241121日由被委托人李剑提供的武汉友芝友谦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及被委托人李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武汉友芝友谦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李剑作为此次涉嫌环境违法事件中该单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代理人的情况及身份信息;

4. 202411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0241115日的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2份,20241118日的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武汉友芝友谦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存在损坏且未及时维修的情况;

5. 202411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1121日李剑提供的维修委托书复印件2份,20241121日李剑提供的武汉友芝友谦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密闭门开启及风道破损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武汉友芝友谦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活动包括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并且在污染防治设施存在损坏的情况下进行过油漆作业,产生废气外排的情况;

6. 20241210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编号:武昌环责改202419号)1份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于20241210日责令武汉友芝友谦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7. 20241121日李剑提供的武汉友芝友谦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说明1份,123日的检测报告1份,20241218日违法行为整改复核报告1份,证明武汉友芝友谦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按要求完成了整改的情况;

8. 20241121日李剑提供的武汉友芝友谦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证明武汉友芝友谦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近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9.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分局20251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罚告20251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 2025115 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罚告20251)及送达回证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四十三】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户名:武汉市财政局;账号:1702000000032710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武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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