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头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蔡克显)

来源: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发表日期: 2024年10月29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

武昌环202416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蔡克显

经营者:蔡克显

公民身份号码: 42012419xxxxxx3116

地址(住址):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蔡畈村蔡家畈七组68

我分局于202481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19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接到分局大气办移交线索后,对停放于武昌区中北路的新建居住小学项目(电视机厂片A-1-1地块二期)工地的一台机型DH225LC-7,产品编号为32340的挖掘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挖掘机的机身铭牌显示的环保信息公开编号为CN FC G1 0629 01 0002,表明此台挖掘机实际排放阶段为国一排放阶段。检查发现此台挖掘机前期承接该工地相关工程,工期为4月20日至5月10日左右,期间在该工地进行挖掘作业,此台挖掘机的所有人及实际操作人为蔡克显。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程度,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23〕17 号文件规定2024年5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四环线以内区域使用排放阶段及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蔡克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驾驶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不得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8月15日武昌区生态环境分局大气办移交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1份,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涉嫌违法的情况;

2. 2024年8月19日蔡克显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蔡克显的身份;

3.2024年8月15日武昌区生态环境分局大气办移交的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

4. 2024年8月19日蔡克显提供的购买机械发票复印件1份、产品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蔡克显为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及移动机械的出厂信息;

5. 2024年8月19日蔡克显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蔡克显承认驾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的情况;

6. 2024年8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蔡克显涉嫌违反不得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的情况;

7.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武环规〔2023〕17号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管理的通告》,证明从2024年5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四环线以内区域使用排放阶段及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

8. 原电视机厂片A-1-1地块二期工地方位图,证明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9. 2024年9月2日,蔡克显提供整改情况说明1份(附照片2张);

10.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李江汉、王云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不得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局于20249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罚告202411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向我分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表【48】违规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罚款幅度裁定及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户名:武汉市财政局;账号:1702000000032710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武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云联系电话:027-88936840

单位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5101室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20241029


移动端低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