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昌环罚〔2024〕1号
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420000420002803J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涂家岭9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明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医疗污水排放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余氯在线自动检测设备未按相关要求进行核查,余氯在线自动监控设备与手动检测值相差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监察记录》(2023年11月17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17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21日)、现场照片(2022年11月17日)、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方位示意图、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营业执照(复印件)、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授权委托书、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的情况说明(2023年11月21日)、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的整改报告(2023年12月19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你单位未保证在线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罚告〔2024〕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罚款幅度裁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五大队(武昌)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
户名:武汉市财政局
账号:170200000003271001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方式: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五大队(武昌)
通信地址:武昌区荆南街14号6号楼102室
邮政编码:430061
电话:(027)88936841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