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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现场处置工作要求

来源: 武昌区应急局 武昌区应急局 发表日期: 2024年06月13日

一、信息报送的时限及主体要求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对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二、迟漏瞒谎报事故信息的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1.《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九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三、现场应急处置相关要求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十七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采取控制危险源、组织撤离、请求救援、维护现场秩序等应急救援措施。

(二)对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十八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抢险救援、现场控制、安抚群众、舆情引导、防止次生灾害等应急救援措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典型案例

栖霞市委书记、市长因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0日13:13,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西城镇笏山金矿回风井发生爆炸。1月11日20:05,时任栖霞市委书记姚秀霞、市长朱涛决定上报该事件。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经调查认定五彩龙公司和栖霞市均构成迟报瞒报。姚秀霞、朱涛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1年2月5日,此二人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注: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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