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巴氏未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楚河汉街分公司使用的辣椒圆盘(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28日,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J4街区5栋20A、20B号商铺进行监督检查,对巴氏未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楚河汉街分公司使用的辣椒圆盘(自行消毒)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4月16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推送的辣椒圆盘(抽样日期:2025年3月28日,样品数量:984ml,抽样单编号:XBJ25420106482030700,自行高温消毒)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4月22日本局将辣椒圆盘《检验报告》(NO: 22202500118)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5420106482030700)送达该单位。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辣椒圆盘系当事人供餐餐具,供餐后由员工回收手工清洗,清洗步骤为一刮、二洗、三清、四消毒,使用消毒柜热力(红外线)消毒。当事人陈述,2025年3月28日当日用于供餐的辣椒圆盘在清洁消毒时工作操作不当,导致餐具消毒不达标,因此上述抽样的餐具检出大肠菌群。
(三)查处情况: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第十条:“减轻处罚,适用在一定条件下,对特定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给予处罚的情形。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之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坚持惩教结合,体现宽严相济。对轻微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行业特点、当事人获利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依法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对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利益、挑战道德底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丰富普法手段和方式,开展个性化精准普法,引导经营主体自觉守法,落实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昌市监处罚〔2025〕320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巴氏未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楚河汉街分公司收到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开展排查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规范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取用等流程,对员工进行了教育和再培训。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严格执行各项餐具消毒流程,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