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湖锦江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18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位于武昌区临江大道55号锦江国际6栋1-3层1号的武汉湖锦江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碗(自行消毒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420100003434283)。2025年4月7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5)ZXC3-00094,反映当事人武汉湖锦江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碗(自行消毒餐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4月1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5420100003434283)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5)ZXC3-00094,对其住所武昌区临江大道55号锦江国际6栋1-3层1号进行了现场核查,核实了上述抽检批次的碗(自行消毒餐具)是当事人使用的。经查,上述抽检批次的碗(自行消毒餐具)系当事人于2025年3月18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未达到当事人公司规定的一小时消毒时长。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使用抽检不合格的碗(自行消毒餐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处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警告。本局于2025年6月9日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监处罚〔2025〕250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湖锦江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得知检测结果后,立即进行整改,要求操作人员严格落实规定的1小时消毒时长。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组织消毒作业人员进行法律和规范的学习,加强管理和督促,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确保洗消合格,杜绝餐具不安全因素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