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武汉市武昌区小龙坎餐饮店经营的筷子、大鸡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30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到武汉市武昌区小龙坎餐饮店抽样检验,将其筷子、大鸡碗进行抽样。经检验,筷子检验报告[NO:WH202005994]和大鸡碗检验报告[NO:WH202005996]上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8月31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有清洗池(一清、二洗、三消毒),配置有消毒柜,进行消毒。有消毒记录本。因被抽检批次产品已全部使用,故无法召回被抽检批次产品。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昌市监当处字(2020)12-025号)。
(三)武汉市武昌区小龙坎餐饮店得知检测结果后,立即展开排查,查找问题原因,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分析,判断为员工没有严格按照操作流程来操作,没有漂洗干净导致。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严格执行餐具消毒流程,加强员工餐具消毒知识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