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Ai政务问答

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安县鑫汇锦建筑材料经营部)

  • 2024-04-18 17:00
  • 来源: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昌环罚〔2024〕7号

红安县鑫汇锦建筑材料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122MACTEMNK19

地址: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城关镇法主寺(御景华庭1号楼-1层101铺)

经营者:程小海

我分局于2024年3月8日对你单位分包的武昌区右岸大道南段(江安路至八坦路)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武昌区右岸大道南段(江安路至八坦路)项目施工现场牌号为鄂AU867挂水泥灰罐车在对第3号水泥罐卸料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水泥粉末扬尘大面积扩散。调查发现,右岸大道南段(江安路至八坦路)项目施工总承包方为武汉市青山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为劳务分包方,你单位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分包范围和内容为:“市政道路、排水,临时工程等施工图范围以及工程变更和甲方要求增加的劳务作业内容”。经我分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武汉市青山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你单位,发现上述因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造成水泥粉末扬尘大面积扩散系你单位施工行为导致。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武汉市青山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武汉市青山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体身份、该公司授权彭飞全权代表公司处理本案事宜;

2.红安县鑫汇锦建筑材料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经营者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你单位授权王爽全权代表你单位处理本案事宜;

3.2024年3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武昌区右岸大道南段(江安路至八坦路)项目现场施工时,牌号为鄂AU867挂水泥灰罐车在对第3号水泥罐卸料过程中造成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4.2024年3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武昌区右岸大道南段(江安路至八坦路)项目造成扬尘污染施工责任主体的情况;

5.《劳务分包合同》(SZ-2023-3-003-CB-LW-2023-7-001)1份、红安县鑫汇锦建筑材料经营部《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开展生产经营的事实;

6.武汉市青山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证明武昌区右岸大道南段(江安路至八坦路)项目造成扬尘污染现场情况和责任主体的说明;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余奎、李梦军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我分局于2024年4月3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分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户名:武汉市财政局;账号:1702000000032710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2024418


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