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佳游站汽车美容中心: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06600859076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锦绣江南二期19栋1层商 5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董佳佳
你中心从事汽车维修未按国家有关要求设置污染防治设施违法一案,经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中心从事汽车维修未按国家有关要求,设置污染防治设施。烤漆工艺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通过管道排入城市管网,对环境造成污染,并引起居民多次投诉。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武昌区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2015年8月26日、2016年3月2日)、询问笔录、居民联名投诉书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3月28日告知你中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中心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中心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武昌环法〔2016〕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中心罚款一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中心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武昌区财政局专户。你中心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2016年3月4日,我局对你中心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昌环改字[2016]2号),责令你中心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6年3月20日前完成整改,同时对你中心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了复查(2016年3月21日、2016年3月25日),你中心没有对原来的烤漆房进行整改,但已经停止了烤漆工艺,未发生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三、整改方式:要求加装废气净化设施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中心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武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0705室
邮政编码:430061
电 话:(027)88936838(传真)
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