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武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昌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文  号: 2022(032) 索 引 号: 737546075/2022-16574
公开日期: 2022年04月29日 公开方式: 有效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武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昌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现将《武昌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2022429

武昌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结合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际,建立健全与辖区公共安全相匹配的应急管理体系,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武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带来的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人民财产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强化安全风险过程防控,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健全区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区人民政府统一调度辖区应急资源,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区人民政府加强统筹指导,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加强统一指挥。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各部门、各街道现有应急组织、队伍、物资、信息资源,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街道之间、条块之间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5)依法管理,科技支撑。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开展应急管理活动,提高应急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强化应急管理科技支撑,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3 编制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时间:2007年11月1日);

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5日);

③《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发布时间:2008年03月28日);

④《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实施时间:2014年3月1日);

《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发布时间:2006年5月24日);

《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版(发布时间:2021年1月19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1.4 武昌区突发事件现状及分级分类

1.4.1 武昌区简介

1)武昌区基本概况

武昌区位于武汉市东南部,长江南岸,与汉阳、汉口隔江相望,北至余家头罗家港与青山区毗邻,东南与洪山区接壤,西临长江,东拥东湖。地理位置为东经114°14′114°30′,北纬30°32′30°37′。区域总面积107.76平方公里,区辖14个行政街道,141个社区。截至2020年末,武昌区户籍人口109.275万人,以汉族为主,另有土家族、回族、满族等47个民族,辖区设有一座武汉“四主”铁路枢纽客站之一的武昌火车站。武昌区内有地铁2号线、5号线、7号线、4号线,8号线已经建设完成并已投入运行; 11号线东段二期、12号线武昌段正在建设。主要景点有黄鹤楼、东湖、首义文化旅游区、湖北省博物馆、楚河汉街、户部巷、武昌江滩等。武昌区的经济发展主要以总部经济、金融服务、工程设计、文化旅游、商业商务、信息科技、智慧数据、生物健康、新能源环保等产业为主。在地形地貌方面,武昌区境内中部高,南北逐渐降低,西向长江,东向东湖缓斜;以丘陵和平原相间的波状起伏地形为主,多湖泊、山丘,地下水源丰富。

2)气候特征

武昌区属亚热带季风性气候,具有雨量丰沛、热量充足、雨热同季、冬冷夏热、四季分明等气候特点。年降水量1150毫米—1450毫米,降雨集中在每年6月—8月,约占全年降雨量的40%。

3)水文情况

武昌区辖区有6个湖泊,占全市湖泊的3.61%,区内长江岸线长16.678公里。武昌区地貌格局和水系结构使辖区呈现“临水性”特点,汛期江河湖水为患,外洪内涝并发,易造成严重洪涝灾害。

1.4.2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暴雨、大风、浓雾和霾、雷电、冰雹、高温等气象灾害,泥石流、地面塌陷、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主要包括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安全事故,非煤矿山事故,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事故,人防工程事故,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道路桥梁、隧道、特种设备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③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④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粮食供给事件、能源资源供给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社会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湖北省制定的分级标准执行,在武昌区各类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3 武昌区突发事件现状及趋势分析

1)武昌区存在的风险分析

潜在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暴雨、大风、浓雾、雷电、冰雹、大雪、高温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潜在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单位各类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上安全事故,人防工程事故,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道路桥梁、隧道、特种设备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潜在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职业危害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潜在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能源资源供给事件、金融安全事件、社会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踩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2)武昌区突发事件特点

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暴雨、大风、浓雾、雷电、冰雹、大雪、高温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这些仍将是武昌区的主要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信息安全、有限空间及地下营业场所空间安全、城市轨道及道路交通安全、建筑火灾事故、城市路桥事故等,仍将是武昌的主要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重大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等,将是武昌区主要潜在致灾因素。

人为致灾因素突出。道路交通、城市生命线、生产安全、火灾等人为灾害事故所占比例较大,危害突出;各种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突发事件仍可能是武昌区危害较大的突发事件。

处置协调难度较大。武昌区有众多的省属单位、市属单位、高校等,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增加了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难度。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需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配合上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单位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组成。

1)总体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导、协调、组织处置全区突发事件的依据和纲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修订和发布实施,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2)专项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市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起草,经区人民政府审批,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实施,抄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

3)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的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审议、发布实施,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4)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是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各街道办事处制订、修订并发布实施。

5)单位应急预案是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参照市、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的应急预案。

6)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包括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工作手册是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对自身承担的职责及任务做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和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方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补充与完善。

2.武昌区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区级应急组织机构

2.1.1 区级应急领导机构

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在区委领导下,统一负责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区应急委由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区应急委主任(总指挥长):由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兼任;

常务副主任(副指挥长):由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兼任;

副主任:由各分管副区长兼任。

成员单位由区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具体成员单位包含如下: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人武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建设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地方金融工作局、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区行政审批局、武昌华中金融城管委会、武昌经济开发区(滨江文化商务区)管委会、武昌站区办、区大数据中心、区社会管理网格化服务中心、杨园街道办事处、徐家棚街道办事处、积玉桥街道办事处、中华路街道办事处、粮道街道办事处、黄鹤楼街道办事处、紫阳街道办事处、白沙洲街道办事处、首义路街道办事处、中南路街道办事处、水果湖街道办事处、珞珈山街道办事处、南湖街道办事处、石洞街道办事处、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武昌公安分局、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昌分局、武昌交通大队、武昌消防救援大队、市自来水公司武昌供水部、国网武汉供电公司武昌配电运检分公司、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武昌管线所、武钢江南中燃燃气(武汉)有限公司、中国电信武昌区分公司、中国移动武昌区分公司、中国联通武昌营销服务中心。

区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审核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考核与监督全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挥处置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协调衔接驻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承担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

2.1.2 应急办事机构

区应急委下设区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作为全区应急管理的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区应急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区水务和湖泊局局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和武昌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区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区应急委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应急管理工作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应急委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负责组织制订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综合协调总体预案与专项预案衔接;牵头建立全区统一的应急信息管理系统;统筹储备调拨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统筹和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分析研判工作。

2.1.3 应急管理工作组

区应急办分设防汛抗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组,区水务和湖泊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组和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组,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组,根据应急事件类型,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武昌公安分局负责社会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武昌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区应急委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其所在单位接任负责同志自行递补并报区应急办备案。

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组负责指导防汛抗旱专委会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组负责指导全区自然灾害应对工作。指导编制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建立完善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指导开展应急演练,协调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森林火灾、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专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组负责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编制生产安全类应急预案,建立并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应对制度,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指导开展应急演练,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导生产安全类专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组负责指导全区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指导编制公共卫生类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应对制度,健全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指导开展应急演练,协调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导公共卫生类专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社会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负责指导全区社会安全事件应对工作。牵头编制社会安全类应急预案,建立并完善社会安全事件分级应对制度,健全社会安全事件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指导开展应急演练,协调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导社会安全类专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2.2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在区应急委具体指导下设立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应对频发或严重事故后果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上调领导机构层次级别。

区专项应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调度、监督工作,完成区应急委和应急管理工作组部署的工作任务。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专项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研究负责领域应急管理工作的政策和重大问题,建立并完善行业分级响应体系和机制,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制订应急规划,负责救援物资和装备储备,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挥处置突发事件,协助处置重特大突发事件,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等工作。

区专项应急委员会下设区专项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以下简称“主责部门”),是区专项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专项应急委员会的各项决定,承办区应急办交办事项,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信息的搜集、研判与报送工作。主责部门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并负责制订、完善专项应急预案。

2.2.1 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

1)防汛抗旱(水旱灾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水务和湖泊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指挥部设在区水务和湖泊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汛情、城市内涝灾害、水利基础设施事故、城市供水安全事件。

2.2.2 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

1)电力事故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局长、国网武汉供电公司武昌配电运检分公司总经理;

指挥部设在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电力基础设施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

2)建筑施工事故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建设局局长;

指挥部设在区建设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建筑施工事故、建筑垮塌事故。

3)火灾事故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武昌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指挥部设在武昌消防救援大队。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火灾事故。

4)工商贸事故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指挥部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他工商贸事故。

5)雨雪冰冻灾害、燃气和城市桥梁隧道事故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

指挥部设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燃气事故、城市桥梁隧道设施事故、雨雪冰冻灾害。

6)道路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区委常委、武昌公安分局局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武昌公安分局副局长、武昌交通大队大队长;

指挥部设在武昌交通大队。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道路交通事故。

7)综合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

指挥部设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公路交通运输、设施事故。

8)特种设备事故、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市场稳定事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区商务局局长;

指挥部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特种设备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医疗器械安全,化妆品安全事件,其他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其中区商务局负责市场保供工作。

9)天然气(能源)事故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

指挥部设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事故,能源供应中断事故。

10)通讯基础设施事故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局长、中国电信武昌区分公司总经理、中国移动武昌区分公司总经理、中国联通武昌营销服务中心总经理。

指挥部设在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通讯基础设施事故。

11)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事故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区委常委、武昌公安分局局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武昌公安分局副局长;

指挥部设在武昌公安分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事故。

12)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核与辐射事故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局长;

指挥部设在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水、空气、土壤污染事件,污染导致城市水源供水中断事故,转基因生物生态破坏,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受环境污染,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事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破坏,进口再生原料污染,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其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核与辐射事故。

2.2.3 公共卫生应急指挥机构

1)综合卫生事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指挥部设在区卫生健康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传染病事件,预防接种,群体性中毒、感染事件,病原微生物、菌毒株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动物疫情事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指挥部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动物疫情事件。

3)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指挥部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应突发事件类型: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2.2.4 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1)气象灾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指挥部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气象灾害预报、预警。

2)地震灾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指挥部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地震灾害。

3)地质灾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昌分局局长;

指挥部设在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昌分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地质灾害。

4)森林火灾(林业生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武昌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指挥部设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森林火灾,森林病害、虫害、鼠害,林业有害植物事件、外来有害动植物威胁林业生产事件,盗伐、滥伐、哄抢森林,毁林,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事件。

2.2.5 社会安全应急指挥机构

1)综合治安事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区委常委、武昌公安分局局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武昌公安分局副局长;

指挥部设在武昌公安分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其他社会安全事件、踩踏事件。

2)民族和宗教事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区委常委、区委统战部部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指挥部设在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民族和宗教事件。

3)信息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委网信办主任;

指挥部设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

4)金融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地方金融工作局局长;

指挥部设在区地方金融工作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金融安全事件、金融基础设施事故。

2.3 突发事件牵头部门

区委网信办: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和宗教事件。

区发展改革局:粮食供给事件。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电力基础设施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通讯基础设施事故。

武昌公安分局:民用爆炸物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踩踏事件。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昌分局:地质灾害(防治)。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核与辐射事故。

区建设局:建筑施工事故。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天然气供应中断事故,城镇燃气事故,城市桥梁隧道设施事故,雨雪冰冻灾害,公路交通运输、设施事故,森林火灾,森林病害、虫害、鼠害,林业有害植物事件,外来有害动植物威胁林业生产事件,盗伐、滥伐、哄抢森林,毁林,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事件。

武昌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

区水务和湖泊局:汛情、城市内涝灾害、水利基础设施事故、饮用水供应安全事件。

区卫生健康局:传染病事件,预防接种,群体性中毒、感染事件,病原微生物、菌毒株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区应急管理局: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地震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他工商贸事故。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

区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安全事件、金融基础设施事故。

武昌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

常见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武昌公安分局、区财政局、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武昌交通大队、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分别牵头负责新闻宣传、能源物资储备、秩序维护、应急经费、环境监测、交通运输、生活必需品供给、灾害救助、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

其他类别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的牵头部门,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区应急委根据部门职责和实际情况指定。

2.4 基层应急机构

街道办事处是各辖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街道办事处的应急办事机构可参照本预案区级有关机构建立,配备工作人员,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等机制,要针对所辖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好突发事件的隐患排查和风险分析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街道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社区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并设立或明确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和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发生时,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员疏散和救援工作,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通知、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5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新闻信息、生产生活保障、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区人民政府做好配合、保障工作。

2.6 专家组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和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突发事件专家组。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坚持专业处置的原则,充分听取专家对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专家意见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2.7 应急联动机制

在区应急委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按照“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事发地街道以及区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应急联动,共同实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在依靠全区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增援。

3.预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1)全方位防范各类风险。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各单位需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要求,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应当将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和完善社会安全风险排查机制,提升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意识和能力,着力防范化解社会领域重大风险。

2)建立完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并完善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

3)全面识别城市建设风险。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实名制”原则,对城市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建立城市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绘制“红、橙、黄、蓝”四色等级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全面开展武昌区综合性规划、各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前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工作,逐步推进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评估论证工作,加强武昌区在新能源、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的能力。

4)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能力。统筹推进以防灾减灾工程建设为重点的防灾减灾基础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

1)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建立统一的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并提出应对建议。

2)区应急委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实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监测网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3)各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社区居委会和有关单位确定专职信息报告员,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任务。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各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报告;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各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部门、监测网点应当及时向区应急委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各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与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区人民政府通报。

3.3 预警

收到上级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加以表示。

红色等级(Ⅰ级):初判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

橙色等级(Ⅱ级):初判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

黄色等级(Ⅲ级):初判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

蓝色等级(Ⅳ级):初判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

3.3.2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各类预警信息,统一发布武昌区域内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预警信息发布的具体工作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主责部门承担;国家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预警内容

预警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者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者解除的,预警发布机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2)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及对象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报刊、传真、电话、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方式进行预警。

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发布、调整预警信息应当报区应急办备案。

3)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定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减轻或避免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相关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解除

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预警信息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向区应急办提出预警解除建议,报请区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区应急办或授权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发布和解除,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市有关部门备案;

黄色(Ⅲ级)、蓝色(Ⅳ级)预警信息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向区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报请分管区领导批准后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突发事件发生后,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和机构。

2)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责任主体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3)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都有义务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或通过“110”“119”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警。

5)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2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根据《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1)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在获悉信息后2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

2)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获悉信息后1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

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市人民政府。

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及时报送书面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同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4.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向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危险区域群众的疏散、撤离及受灾群众的自救和互救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迅速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开展评估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上报信息,同时采取下列应对措施: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无力处置或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请求和建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预判事件可能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全类事件时,立即组织专业力量封锁事发现场。

4.3 分级响应

先期处置未能控制事态的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快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酌情给予指导、支持,必要时直接组织应对;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组织应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支援或者组织应对。需要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的,由武昌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指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等级视事态发展升级、降级或终止。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上,区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1)Ⅰ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区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启动。

区主要领导同志主持会商,应急委领导机构成员根据分工分别在指挥部和现场指挥,组织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以赴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有关应急响应启动后,武昌区配合上级政府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由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或者区应急委主任、副主任批准启动。

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或者区应急委主任、副主任根据分工分别在专项指挥部和现场指挥,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有关应急响应启动后,武昌区配合上级政府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由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副指挥长批准启动。

按照突发事件类型,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副指挥长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有关应急响应启动后,武昌区配合上级政府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批准启动。

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救援。区应急办开展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工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随时做好应急响应升级准备。

需要多个区级专项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时,可由区应急委启动区级Ⅱ级或者Ⅰ级应急响应,由区主要领导同志直接指挥处置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 指挥与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初判为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协调;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由市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协调。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运行后,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区人民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区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街道办事处级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区级现场指挥机构。上级工作组到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其业务指导,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5 社会动员

事发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社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组织社区居委会和其他组织按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事发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及命令,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事发地的公民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社区居委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6 扩大应急

突发事件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时,按程序请求市人民政府协调相关应急力量、资源给予支援,必要时按照层级报请省人民政府协调相关应急力量、资源给予支援。

4.7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迅速控制危险源,标示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组织开展伤病人员救治、卫生防疫、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

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活动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启用区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汉领事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视情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其他必要措施。

4.8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上级要求执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最迟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4.9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区应急办或主责部门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如有必要应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同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宣布应急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力量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善后处理工作主要包括:人员安置、疫病控制、污染处置、公共基础设施修复、损失评估、救助补偿、心理和司法援助等。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社会救助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区商务局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区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区民政局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4)区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5)区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区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3 保险

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4 调查评估与总结

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调查与评估情况。

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之前对上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并向区应急委报告。

5.5 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以及倒损的民房,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筹部署,由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

6.应急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健康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区公安、消防、经济信息化、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生态环境、建设、城管、卫健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需要,建设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军队、武警和民兵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军地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民兵、预备役人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保安员、红十字救护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支持社区居委会以及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单位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充分发挥各级文明办、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红十字会等组织作用,引导各类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 应急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配送、更新、补充工作;区商务局负责协调主要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小包装大米、食用油、猪肉、方便面、矿泉水等)的生产、采购、调运、储存、投放等综合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指挥和协调各街道社区蔬菜生产、采购、调运、储存、投放等综合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区物价平衡、生活能源调度及应急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应急医疗救治药品、器械储备和供应;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保障因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保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运和援助。

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级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在紧急情况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于应急结束后依法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单位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区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供给。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和督促电信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应急通信、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建设专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平台,加强公用通信网络、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通信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必要时可紧急调用、征用其他部门或社会通信设施,需要其他部门和单位协助时,报请区人民政府统一协调。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要加强区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建设,推动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数据交换、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平台的智能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增强信息汇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6.4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6.5 交通运输保障

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建立健全应急物流体系和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建设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地铁、铁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畅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昌交通大队等部门和铁路等单位要优先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调度和畅通,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受伤人员、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安全送达。

6.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应不断建立健全卫生应急体系,组建本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并做好后续治疗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及医疗场地。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7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订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8 应急财力保障

区人民政府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根据实际需要,区有关部门提出征用补偿和救助政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区财政局对突发事件财政保障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

6.9 应急避难(险)场所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人口密度,按照平战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公园、绿地、中小学操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急避难(险)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及设施。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昌分局要会同建设、教育、民政、水务、应急、商务、文旅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应急避难(险)场所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体系。

区人民政府组织应急避难(险)场所管理单位制定并完善应急避难(险)场所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

6.10 公共服务保障

区水务和湖泊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完善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水、电、气安全供应。

区大数据中心、区社会管理网格化服务中心负责电子政务外网应急保障工作。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各在汉通信、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政务网络、城市轨道交通通信网络等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建设局等部门负责做好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推进应急管理信息化。区司法局负责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在汉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加强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鼓励、扶持研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6.12 气象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关注天气预报并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气象灾害分析评估和影响评价工作。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将突发事件相关气象信息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6.13 区域合作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加强与毗邻区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应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区教育局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应急指示教育的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

7.2 培训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当无偿进行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通过编撰下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开展应急预案培训,使有关人员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相关工作要求。

7.3 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街道,每年至少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8.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说明

突发事件: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部门应急预案:由区委和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结合部门职责,为应对以个别或少数部门为主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单位应急预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为应对某项大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应急储备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主要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应急专项准备资金:是财政部门在一般支出预算“其他支出”中增设的应对突发事件的专项准备资金。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为应对某类突发事件成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

相关部门:指与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区属各部、委、办、局(包括主责部门、协作部门和保障部门)和与本区突发事件应对有关的、列为区应急委组成单位的有关单位。

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指应对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应急演练:是指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针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作要求,组织应急人员与公众,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应急预案启动、预警与预警响应、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等工作环节进行的应对过程训练。

单项应急演练:由单一的应急机构针对本部门、本地区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预案中涉及自身职责而组织的应急演练。注重在一个部门内,针对某一个特定环节或功能的检验。

综合应急演练:由多个应急机构参与并共同针对相关的应急预案而开展的应急演练。在一个或多个部门内,针对多个环节或功能进行检验,并特别注重检验不同部门之间、条与块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包括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工作手册是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做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和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方案。

8.2 预案管理

8.2.1 编制、评估与修订

1)区应急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区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3)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4)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2 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区应急委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委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并报上级部门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牵头起草,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组织专家评审后,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区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委;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应急委备案。

8.3 责任与奖惩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区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应急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及其他要点

1)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武昌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4年版)同时废止。

2)本预案各相关部门及人员调整,接任者自动为相应的成员,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备联络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3)武昌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9.附件

武昌区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情况表


附件

武昌区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情况表

序号

预案名称

编制单位

备注

1

武昌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区水务和湖泊局


2

武昌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昌分局


3

武昌区地震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4

武昌区突发气象事件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5

武昌区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6

武昌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武昌区道路抢险应急预案

区建设局


8

武昌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9

武昌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区建设局


10

武昌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救援应急预案

武昌公安分局


11

武昌区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预案

武昌消防救援大队


12

武昌区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区建设局


13

武昌区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水务和湖泊局


14

武昌区防洪排涝应急预案

区水务和湖泊局


15

武昌区地下线管线抢修应急预案

区建设局


16

武昌区重、特大电力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

信息化局



序号

预案名称

编制单位

备注

17

武昌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18

武昌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武昌区分局


19

武昌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区卫生健康局


20

武昌区突发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区卫生健康局


21

武昌区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区卫生健康局


22

武昌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3

武昌区处置突发恐怖袭击事件和重大刑事

事件应急预案

武昌公安分局


24

武昌区处置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武昌公安分局


25

武昌区公共场所滋事事件应急预案

武昌公安分局


26

武昌区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7

武昌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武昌公安分局


28

武昌区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预案

区教育局


29

武昌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武昌公安分局


30

武昌区应急通信保障预案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

......



注: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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