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武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武昌政2022(188)号 索 引 号: 737546075/2023-05388
公开日期: 2022年12月29日 公开方式: 有效

武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现将《武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




武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积极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规范、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6)《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7)《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6〕25号);

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9)《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

10)《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5号);

11)《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鄂政办函〔2016〕65号);

12)《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2020〕27号);

13)《武汉市武昌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昌政2022(032)号);

以及省、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规定,进行制定。

1.3 适用范围

在我区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暴雨、大风、浓雾和霾、雷电、冰雹、高温等气象灾害,泥石流、地面塌陷、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适用本预案。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者生活救助,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依靠和发挥公安、武警在救助应急处置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民兵、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4)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5)突出重点,把五保、孤儿、特困优抚对象、特困低保对象作为救助的重点;

6)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

区减灾委员会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指挥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区减灾委员会转换为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

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必要时由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

副指挥长:由区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时,副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

成员: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区建设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人武部、武昌公安分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红十字会、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地方金融工作局、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站区办、武昌华中金融城管委会、武昌滨江文化商务区管委会、区大数据中心、区社会管理网格化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昌分局、武昌交通大队、武昌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市自来水公司武昌供水部、国网武汉供电公司检修分公司武昌配电运检室、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武昌管线所、武钢江南中燃燃气(武汉)有限公司、中国电信武昌区分公司、中国移动武昌区分公司、中国联通武昌营销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

2.2 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2.1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任务

1)承担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

2)收集、评估、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3)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措施;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助对策;

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救灾工作;

7)及时传达区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督促落实;

8)与上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沟通协调。

2.2.2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任务

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灾情评估、预测预报、人员抢救、转移安置、医疗救护与防疫、工程抢险、交通运输、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市场供应、治安管理、救灾捐赠、宣传报道、国际合作等工作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宣传报道组工作,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场供应组工作,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工程抢险组和通信保障组工作,区公安分局牵头治安管理组工作,区财政局牵头资金保障组工作,区城管执法局牵头交通运输组工作,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灾情评估组、转移安置组和救灾捐赠组工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灾情预报组和国际合作组工作,区人武部牵头人员抢救组工作。

2.3 专家指导组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指导组,对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与灾情信息管理

3.1 灾害救助准备

根据区减灾委职责分工,各有关灾害监测机构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向区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发展和改革局,要求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物资;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区减灾委负责人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情预警做好应急准备或者采取应急准备措施。

3.2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发布,并及时将灾情信息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因灾需救济情况和已救济情况等。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地区,饮水困难人口;倒塌房屋、损坏房屋间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等。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暂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安排口粮救济款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数量、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款数量、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等。

3.3 灾情信息报告程序及时限

1)灾情初报。各街道对于本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当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迅速上报灾情信息。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短信或报灾系统等上报。应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完成电话反馈、1小时内完成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对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5人以上(含5人)或者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自然灾害,应当同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完成电话反馈、1小时内完成书面反馈。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的灾情信息中如有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再经组织调查核实后续报反馈详细情况,首报信息须注明“正在核实中

接到上级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反馈情况。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主要指标的报表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含分街道数据),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

2)灾情续报。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区、街道(乡、镇)二级指挥部办公室均应当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区指挥部办公室每日9时之前将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前一天24时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4 灾情核定

3.4.1 部门会商核定

区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进行综合分析、会商后核定灾情。

3.4.2 专家小组评估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评估小组进行灾情评估,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3.4.3 建立救助台账

区指挥部办公室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救助台账,为灾后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3.5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2)信息发布内容。区人民政府对抗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经过核实后的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区人民政府组织干部群众投入抗灾救灾工作情况;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和灾区群众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团结互助及社会捐款捐物,支援灾区工作情况;兄弟省市区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团体、海外华人华侨对我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和帮助;有关防灾、减灾、救灾的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常识。

3)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指挥部要主动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4)发布条件。一次灾害过程达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级及级以上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区指挥部协调区委宣传部确定发布形式,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一般自然灾害的信息发布,由区减灾委及其办公室协调组织发布。

5)区指挥部要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评估和核定工作,做到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的统一性、一致性和真实性。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及措施

灾害救助工作以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灾害发生后,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级、级、级响应由区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级响应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响应等级根据灾情及其发展、变化情况,可由低到高依次启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启动高等级响应程序。

4.1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1.1 级响应急启动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5人以下;

②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千间以上、3千间以下;

③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④因干旱缺粮或者缺水需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2) 区人民政府作出启动决定的其他事项。

4.1.2 级响应急启动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 3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千间以上、6千间以下;

④因干旱缺粮或者缺水需救助人口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2)区人民政府启动决定的其他事项。

4.1.3 级响应急启动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6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千间以上、1万间以下;

④因干旱缺粮或者缺水需救助人口5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2)区人民政府作出启动决定的其他事项。

4.1.4 级响应急启动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20人以上;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 10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④因干旱缺粮或者缺水需救助人口80万人以上。

(2)区人民政府作出启动决定的其他事项。

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Ⅰ级、级、级应急响应,由区减灾委主任立即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报市减灾委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并接受其领导。级应急响应,由区减灾委主任立即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级应急响应措施

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全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各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灾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集中办公,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2)区指挥部办公室组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帮助指导救灾工作。

(3)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召开有关成员单位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向区人民政府上报灾害信息;

(4)区指挥部和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5)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做好相关灾害及防疫的监测、预报工作。

(6)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各街道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7)区委宣传部等单位做好应急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和网络宣传、网络安全工作。

(8)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及各街道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人员抢救、电力通信工程抢险、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9)区指挥部组织落实救灾资金筹措,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10)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区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各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11)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时下达救灾应急补助预算内投资,加强市场价格调控,保持市场价格稳定,保障粮食供应。

(12)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核查、报告灾情,指导、监督各救灾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和救灾款物发放,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

(13)武昌公安分局组织落实灾区治安管理措施,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14)区城管执法局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交通运输,组织救助打捞,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会同武昌交通大队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畅通。

(15)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区域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16)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落实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17)武昌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区指挥部指令开展灾害现场的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等工作。

(18)区人武部负责组织落实受灾人员抢救工作,根据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19)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2 级、级、级应急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立即接受上级减灾委派出的指挥机构领导,并组织本区减灾救援力量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开展先期处置措施。

4.4 应急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稳定情况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启动响应的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5 保障措施

5.1 应急队伍保障

1)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区、街、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社区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2)加强各类专业应急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公安、消防、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快速反应能力。各街道要建立以街、社区志愿者等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确保第一时间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3)组织民政、自然资源、环保、交通、医疗、应急、地震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业务咨询等工作。

4)支持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5.2 应急物资保障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配送、更新、补充工作;区商务局负责协调主要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小包装大米、食用油、猪肉、方便面、矿泉水等)的生产、采购、调运、储存、投放等综合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指挥和协调各街道社区蔬菜生产、采购、调运、储存、投放等综合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区物价平衡、生活能源调度及应急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红十字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应急医疗救治药品、器械储备和供应;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保障因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保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运和援助。

5.3 通信和信息保障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和督促电信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应急通信、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建设专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平台,加强公用通信网络、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通信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必要时可依法紧急调用、征用其他部门或社会通信设施,需要其他部门和单位协助时,报请区人民政府统一协调。

5.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器材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5.5 交通运输保障

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建立健全应急物流体系和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区建设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地铁、铁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畅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昌交通大队等部门要优先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调度和畅通,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受伤人员、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安全送达。

5.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应不断建立健全卫生应急体系,组建本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区红十字会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志愿团队,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并做好后续治疗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相关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及医疗场地。必要时,组织区红十字会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5.7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订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5.8 应急财力保障

1)区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救灾资金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拨付。

3)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区财政局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报区政府同意后,及时补充安排资金。

4)区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增加救灾资金预算,提高受灾人员救助水平。

5.9 应急避难(险)场所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人口密度,按照平战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公园、绿地、中小学操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急避难(险)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及设施。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昌分局要会同建设、教育、民政、水务、应急、商务、文旅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应急避难(险)场所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体系。

区人民政府组织应急避难(险)场所管理单位制定并完善应急避难(险)场所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

5.10 社会保障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管理分配、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工作。

2)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统筹协调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受灾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接收发放、疫病防控、心理慰藉等工作。

5.11 科技保障

1)组织有关部门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

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3)各街办要建立社区应急广播体系,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全面立体覆盖。

5.12 气象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关注天气预报,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气象灾害分析评估和影响评价工作;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将突发事件相关气象信息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5.13 区域合作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加强与毗邻区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5.14 金融保障

协助保险机构针对洪涝、风雹、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的相关保险业务办理工作。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后救助

1)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态评估,核实情况,建立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区应急管理局。

2)区应急管理局区会同民政局、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发放救助资金,对符合过渡期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生活救助。

6.2 恢复重建

1)区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综合会商等方式核定灾情。

2)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3)区应急管理局协同民政局、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发放重建补助资金。

4)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区恢复重建扶持工作,区减灾委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1)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加强社区防灾减灾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方面的基本常识,着力提升公众防灾减灾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国家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不断增强居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区减灾委定期组织开展对领导干部以及灾害管理人员、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的培训,不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能力。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灾害管理人员、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的培训,不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能力。

3)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各街道每年应在灾害多发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4)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任务,并将当年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计划报区减灾委。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本单位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联系人变化情况报区减灾委,确保信息畅通。

7.2 预案修订和备案

1)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修订,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市预案修订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更新。

2)各街道办事处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责任追究: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