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武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昌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武昌政2022(189)号 索 引 号: 737546075/2023-05386
公开日期: 2022年12月29日 公开方式: 有效

武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昌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现将《武昌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



武昌区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规范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强化救援力量的统筹使用和调配,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时间:2007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施时间:20095月1日);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12〕149号)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实施时间:2011121日)

《湖北省地震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15〕52号)

《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2020〕27号)

《武汉市地震应急预案》(武政办〔2021〕14号)

《武汉市武昌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昌政2022(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区人民政府应对地震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域内的地震灾害事件、波及本区地震灾害事件(有感地震)以及地震谣传事件的应对工作。因地震灾害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决堤、危险化学品事故等次生灾害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指挥,分工负责。

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

4)快速反应,资源共享。

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军地之间协同联动,推进应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能力。

2.组织体系

本区抗震救灾工作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必要时由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

副指挥长:由区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区人武部分管负责人担任。

当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长时,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第一副指挥长。

成员: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分局、区建设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人武部、武昌公安分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地方金融工作局、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站区办、武昌华中金融城管委会、武昌滨江文化商务区管委会、区大数据中心、区社会管理网格化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昌分局、武昌交通大队、武昌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市自来水公司武昌供水部、国网武汉供电公司检修分公司武昌配电运检室、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武昌管线所、武钢江南中燃燃气(武汉)有限公司、中国电信武昌区分公司、中国移动武昌区分公司、中国联通武昌营销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2.1.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救灾工作;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根据震情和灾情启动应急响应,视震情灾情请求省、市人民政府支援;

4)组织专项工作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驻区部队等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接收、协调和发放救灾物资、资金;

6)发布震情灾情信息,舆情监控,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工作;

7)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实施灾时管控、社会治安、征用设备设施等措施;

8)组织实施武昌区地震应急预案,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9)决定抗震救灾有关重大事项。

2.1.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抗震救灾办)职责

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我区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1)统筹管理、协调处理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

2)负责地震监测工作,收集和分析震情、灾情,并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有关文件、简报、各类文件资料的起草和整理归档;

3)组织灾情统计、核实、上报、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4)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协调有关街道、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适时修订区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业务培训、应急宣教、应急演练,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地震应急责任及措施;

6)督促指导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相关预案,做好预案备案工作;

7)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2.1 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武昌公安分局、武昌交通大队、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建设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区人武部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传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制订应急救援行动计划,部署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救援工作,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各专项工作组的相关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的承办和公文处理工作;地震应急响应期间后勤保障、工作车辆、救灾资金及物资器材补充调配等;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有关单位赴本区的救援行动;协调志愿者的救援行动。

2.2.2 抢险救援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人武部、武昌消防救援大队、其他驻区部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救援,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协调外援救灾队伍开展救援行动。

2.2.3 生活保障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建设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红十字会、市自来水公司武昌供水部、国网武汉供电公司检修分公司武昌配电运检室、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武昌管线所、武钢江南中燃燃气(武汉)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保障救灾所需的燃料、食品、药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启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安置工作;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群众基本生活;建立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接受、发放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和资金,对抗震救灾款物进行监管;保障恢复重建过程中劳资关系稳定。

2.2.4 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武昌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分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建设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震情速报、通报和震情趋势判定,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预测;加强气象监测,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防控和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者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对重大工程项目开展应急评估;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建(构)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次生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2.2.5 医疗卫生防疫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区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设立应急医疗服务站,开展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及卫生防疫等工作;对入境救援物品检验检疫;按照部门职责监督、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视灾情情况组织协调医疗器械、药品调集;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理工作;开展灾区环境卫生工作。

2.2.6 交通运输组

区城管执法局牵头,武昌交通大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保障灾区公路畅通,紧急调拨运输工具,保证抢险救援的人员、物资的运输等。

2.2.7 新闻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武昌公安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舆情监控,正确引导舆论。

2.2.8 基础设施抢修组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建设局牵头,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昌交通大队、区水务和湖泊局、市自来水公司武昌供水部、国网武汉供电公司检修分公司武昌配电运检室、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武昌管线所、武钢江南中燃燃气(武汉)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及人防工程,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道路、桥梁、轨道、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的抢修;清除路障、疏通主要交通干道;水利设施抢险抢修和河道受灾变形的治理;监测水质和污染防控;指导灾区应急供水;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构)筑物实施工程排险;应急通信保障。

2.2.9 社会治安组

武昌公安分局牵头,区司法局、区人武部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2.2.10 涉外及港澳台工作组

由区委统战部牵头,区教育局、武昌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涉外联络和接收境外救援物资;安排港澳台和境外来区救援人员的救援协调;协调处理港澳台和境外在区企业、人员的应急安置工作;组织开展对境外的信息发布工作。

2.2.11 恢复重建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武昌分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建设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编制灾后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灾后快速恢复生产;震后房屋安全鉴定。

2.3 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街道应当参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相应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指令;及时收集和上报本辖区内灾情、社情、民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受灾情况;部署本辖区内抗震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抢险救灾行动;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救灾物资的接收发放工作;执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

3.监测报告

3.1 地震监测预报

区应急管理局、有关街道要协助上级地震部门做好地震监测台站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地震台网正常运行。

3.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联系市地震局确定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及时报区委、区政府,同时通报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街道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区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震情监视组迅速组织开展灾情收集,及时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报告市地震局,并续报有关情况。较大以上地震灾情,区政府及时报省、市政府。

发现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伤亡、失踪或被困,所在街道上报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

4.灾害分级

4.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含)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区上年度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6.0级(含)以上地震。

2)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5.0级(含)~5.9级地震。

3)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4.0级(含)~4.9级地震。

4)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3.0级(含)~3.9级地震。

4.2 其他地震事件

1)有感地震事件

本区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未达到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初判指标和分级标准的地震事件。

初判指标: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2.0级(含)~2.9级地震,或者域外地震波及本区,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2)地震谣传事件

出现地震谣言并在一定范围传播,对本区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5.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结合《武汉市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和级。

(1)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市本级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启动应急响应之前,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2)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

市本级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启动应急响应之前,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3)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

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级应急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根据情况请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4)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

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级应急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指导下,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5) 应对其他地震事件

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和协助我区做好应对工作。

(6)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视灾情发展情况,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响应级别作出相应调整,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也同时对响应级别作出相应调整。

5.2 先期应急响应

地震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受地震影响的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根据震情信息立即进行灾情初步判断,并根据初判结果,立即启动本级、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先期开展处置,边行动边报告。

1对压埋、被困和受伤人员等,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搜救、自救互救和医治抢救

2)对受灾群众、面临余震及其他次生灾害威胁的人员,立即组织撤离疏散、转移安置

3)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建筑物和相关设施,采取紧急抢险、防护、隔离或者管制等应急处置措施

4)对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上报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5)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协调社会力量提供援助;

6)按规定为运送抗震救灾物资、设备、救援人员和灾区伤病员的车辆提供免费通行等服务;

7)向单位和个人征用、调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8)组织、调配志愿者和灾区群众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并为其提供信息和后勤保障等服务;

9)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报道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等信息。

5.3 级、级响应

本区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级别之前,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立即组织区抗震减灾指挥部开展工作,并及时将震情、灾情报送上级政府。如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应急影响级别之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随之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3.1 震后15分钟内

区应急管理局接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地震专报第1期》后,立即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回复信息,确认收到,提供地震灾情初判结果并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建议;及时续报上级部门提供的修正地震专报信息;通报震中区所在街道;并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5.3.2 震后30分钟内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集中;

2)区人民政府根据我区受灾实际情况,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各工作组及其负责人,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相关部门自行启动部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人员待命;

5)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公安机关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

7)必要时启用应急通讯。

5.3.3 震后1小时内

1)区政府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受灾初步调查情况;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工作组,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直接组织、指挥和处出现的重大事件;

3)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征用物资,决定灾区进入紧急状态;

4)调集有关人员和抢险设备、物资,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力量赶赴重灾区进行支援;

5)了解并分析次生灾害情况,采取先期排险措施;

6)各医疗救护队伍赶赴重灾区,基层医疗救护队伍第一时间到达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

7)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第一号通告,向公众告知地震初步情况、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救灾;随着抗震救灾深入开展,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发布相关通告;

8)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将获取的最早灾情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灾情特别严重时向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报告;

9)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向驻汉部队请求支援;

10)协调外地救援力量对重灾区进行支援;

11)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5.3.4 震后4小时内

1)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受灾情况向各街道、各有关部门作出人员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工程抢险等全面工作部署;

3)灾区人民政府(街道)继续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先期到达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

4)在灾区现场设立急救站,对受伤群众进行现场救治;落实接纳伤员的医院和床位;

5)进一步了解次生灾害情况,制订相应排险措施,组织受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

6)区应急管理局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的震情趋势判断和评估工作相关文件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7)对生命线设施进行初期抢险;

8)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5.3.5 震后12小时内

1)整合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抢险;

2)建立生命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道路畅通并实行交通管制;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4)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援助;

5)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6)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5.3.6 震后24小时内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排查次生灾害隐患并进行排险;

3)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4)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5)陆续开展伤员转运工作;

6)向公众通告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5.3.7 震后48小时内

1)继续进行人员搜救;

2)协调、组织外地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3)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4)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5)做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防控;

6)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置。

5.3.8 震后72小时内

1)继续进行人员搜救,对重点区域进行专业搜救;

2)各级医疗机构做好伤员的接收、救治和转移工作;

3)对临时安置点进行检查,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

4)协调处理志愿者和物资、资金捐赠事宜;

5)向公众通告生命救援和次生灾害排除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5.3.9 震后72小时以后

1)对危难险重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搜救;

2)大面积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3)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由应急救灾向持续救灾过渡。

5.4 级响应

本区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部署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情况请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5.4.1 震后15分钟内

区应急管理局接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地震专报第1期》后,立即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回复信息,确认收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地震灾情初判结果并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及时续报上级部门提供的修正地震专报信息;通报震中区所在街道;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5.4.2 震后30分钟内

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按照预案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2) 区人民政府根据我区受灾实际情况,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各工作组及其负责人,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相关部门自行启动部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人员待命;

5)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视情况启用应急通讯。

5.4.3 震后1小时内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和预案组织实施抢险救灾行动

2)灾区当地医疗救护队伍前往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请求驻汉部队、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5.4.4 震后4小时内

1)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2)继续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

3)在灾区现场设立医疗点,对伤员进行救治

4)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作出初步判断

5)区应急管理局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的《震情三号》震情趋势判断和评估工作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6)发布公共信息,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5.4.5 震后12小时内

1)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援助;

3)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4)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5.4.6 震后24小时内

1)排查次生灾害情况并制定处理措施;

2)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3)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4)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5)向公众通报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5.4.7 震后48小时内

1)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2)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3)采取有效措施对次生灾害进行排险,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理。

5.4.8 震后48小时以后

1)继续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2)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由应急救灾向持续救灾过渡;

3)在灾区进行科普知识宣传。

5.5 级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响应。地震发生后,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部署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情况组织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支援。

1)区应急管理局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规模,将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2)启动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部署本区地震应急抢险工作,按照区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本区内的地震救灾工作;

3)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灾区地震救灾工作以支援、配合和帮助,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4)区应急管理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应急工作给予协调和指导。

5.6 其他地震事件应对

5.6.1 有感地震

本区发生3.0级以下地震,或者遭受域外强地震波及影响,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但震感明显,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可初步认定为有感地震。

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本区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在震后15分钟内收市地震局震情信息后,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立即开展震情研判,1小时内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

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下,区应急管理局2小时内将收集到的宏观震中、有感范围、社情动态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

相关成员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对道路、桥梁、轨道、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进行检查检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及处置结果及时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对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指导基层单位做好现场安抚工作,引导群众有序疏散。

及时发布震情消息,密切关注社会舆情,正确引导舆论,消除不必要的社会恐慌。

区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重点察看老旧房屋受损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临时疏散安置,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收集汇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相关街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形成应急工作总结,3天内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

5.6.2 地震谣传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传言,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指导下,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尽快平息地震谣传,严防事态扩大。

地震谣言事件按以下应急响应处置:

1)各街道迅速查明地震传言的来源、传言波及的范围、产生的原因和背景,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

2)区应急管理局迅速收集、汇总地震传言对社会的影响情况,联系省、市地震局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针对传言动向,确定地震传言性质,拟定宣传口径,及时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听取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地震传言情况的汇报,部署宣传、公安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澄清和平息地震传言。

4)如事态严重或加剧,可请求省、市地震局派出工作组赴传言发生地区,协助当地政府平息谣传,有关街道要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5)传言发生地区的宣传机构严格按照经区政府批准的宣传口径,播发有关辟谣的新闻报道或公告。

6)公安部门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协同调查落实传言原因,对有意制造和散布地震谣言者,开展教育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应急管理、公安、教育、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舆情监控和引导工作,尽快稳定社会秩序。

7)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传言发生地的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处置情况上报区应急办,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办负责将应急情况上报市应急办,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

6.应急处置

6.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驻区部队、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各方面的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全力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6.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6.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街道、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灾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6.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6.5 加强现场监测

应急管理局配合上级地震部门组织开展余震监测及震情趋势研判。区应急管理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优先保证抗震救灾车辆通行;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8 开展社会动员

区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工作站,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街道,通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6.9 加强外事协调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

6.10 发布信息

地震灾害信息发布要按照统一、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7.应急终止与善后恢复

7.1 应急终止

7.1.1 震后应急期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天以内,必要时延长至30天。

7.1.2 应急响应终止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威胁基本消除,灾区基础设施抢修、受灾群众安置工作基本完成,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以及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确认后,宣布终止地震应急响应。

7.2 震后恢复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地震应急善后处置工作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牵头,区委、区人民政府协助配合做好震后恢复工作。

7.2.1 后期处置

1) 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确保受灾群众正常生活;对在地震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公共设施;开展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尽快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2)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抢险设备、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和无法归还的,依法给予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3) 开展震害评估,内容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社情民情;建(构)筑物及工厂设施、工程设施损毁情况;地表破坏状况、本地区地震烈度影响范围等。震害评估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予以协助。评估结果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7.2.2 应急工作总结

应急状态终止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地震所涉及街道应在3天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交工作总结,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汇总,形成区地震应急工作总结,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8.保障措施

8.1 震情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区地震观测信息的收集、存储、分析处理等工作,加强震情监测、跟踪和研判;群测群防网络地震宏观异常甄别和落实。

8.2 应急队伍保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区人武部、武昌消防救援大队和街道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开展经常性协同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处置能力。

区水务和湖泊局、市自来水公司武昌供水部、国网武汉供电公司检修分公司武昌配电运检室、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武昌管线所、武钢江南中燃燃气(武汉)有限公司等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区人民政府、各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区、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地震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

8.3 应急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配送、更新、补充工作;区商务局负责协调主要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小包装大米、食用油、猪肉、方便面、矿泉水等)的生产、采购、调运、储存、投放等综合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指挥和协调各街道社区蔬菜生产、采购、调运、储存、投放等综合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区物价平衡、生活能源调度及应急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区红十字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应急医疗救治药品、器械储备和供应;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保障因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保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运和援助。

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级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在紧急情况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于应急结束后依法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单位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区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供给。

8.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公众移动通信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通信畅通。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与市级电视台视频信息畅通,为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提供坚实保障。

8.6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8.7交通运输保障

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建立健全应急物流体系和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地震发生后,区建设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地铁、铁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畅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昌交通大队等部门和铁路等单位要优先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调度和畅通,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受伤人员、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安全送达。

8.8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应不断建立健全卫生应急体系,组建本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区红十字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志愿团体,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并做好后续治疗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及相关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及医疗场地。必要时,组织红十字会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8.9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地震治安维护,制订不同级别地震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8.10 应急财力保障

区人民政府将地震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根据实际需要,区有关部门提出征用补偿和救助政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为应对地震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区财政局对地震财政保障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

8.11 避难场所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将避难场所建设有关要求纳入城乡规划。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订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8.12 制度建设保障

区指挥部要建立完备的内部工作制度和规程,主要有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震情灾情通报制度、地震应急检查制度、应急响应通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制度等。各成员单位要建立机制,完善措施,加强常态下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提高非常态下协同配合能力。

8.13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在汉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加强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机制和应对地震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鼓励、扶持研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8.14气象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关注天气预报并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气象灾害分析评估和影响评价工作。及时开展天气监测和预报工作,将突发事件相关气象信息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8.15区域合作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加强与毗邻区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地震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9.监督管理

9.1 宣传、培训和演习

9.1.1 公众信息交流

各级地震、宣传、科技、教育、文广、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9.1.2 培训

防震减灾教育培训应纳入各级领导和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内容,举办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开设综合防震减灾、紧急处置及防灾救灾组织指挥课程。各专业救援队伍所在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队员救灾技能的培训。鼓励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人群的震时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工作。

9.1.3 演习

区、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按照所辖行政区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结合实际情况,从实战角度出发,每年不定期组织一定规模的地震应急综合演习或专项演习,检验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等能力。各有关部门、行业、学校、单位也要按照各自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演习,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9.2 监督检查

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有关部门,对《武昌区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地震应急检查的有关规定,组织科技(地震)、发改、民政、应急等部门对各街道、区级有关部门以及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地震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10.附则

10.1 责任和奖励

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市、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

本预案日常管理工作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承担。

本预案所涉及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地震应急职责,制订本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街道应当参照本预案编制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