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武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昌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武昌政2022(032)号 索 引 号: 737546075/2022-15922
公开日期: 2022年04月29日 公开方式: 有效

武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昌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现将《武昌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

武昌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区人民政府2022年4月29日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结合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际,建立健全与辖区公共安全相匹配的应急管理体系,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武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带来的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人民财产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强化安全风险过程防控,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健全区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区人民政府统一调度辖区应急资源,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区人民政府加强统筹指导,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加强统一指挥。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各部门、各街道现有应急组织、队伍、物资、信息资源,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街道之间、条块之间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5)依法管理,科技支撑。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开展应急管理活动,提高应急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强化应急管理科技支撑,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3 编制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时间:2007年11月1日);

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5日);

③《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发布时间:2008年03月28日);

④《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实施时间:2014年3月1日);

《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发布时间:2006年5月24日);

《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版(发布时间:2021年1月19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1.4 武昌区突发事件分级分类

1)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湖北省制定的分级标准执行,在武昌区各类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需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配合上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单位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组成。

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补充与完善。

2.武昌区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区级应急领导机构

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在区委领导下,统一负责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区应急委由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区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审核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考核与监督全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挥处置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协调衔接驻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承担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

区应急委下设区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作为全区应急管理的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区应急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区水务和湖泊局局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和武昌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区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区应急委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应急管理工作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应急委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负责组织制订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综合协调总体预案与专项预案衔接;牵头建立全区统一的应急信息管理系统;统筹储备调拨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统筹和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分析研判工作。

2.2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在区应急委具体指导下设立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应对频发或严重事故后果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上调领导机构层次级别。

专项应急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本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调度工作;建立完善本领域分级响应体系,审议专项应急预案;储备本领域救援物资和装备;建设本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组织本领域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等工作;完成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项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各相关牵头负责部门,由其负责区级各专项应急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突发事件牵头负责部门

区委网信办: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和宗教事件。

区发展改革局:粮食供给事件。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电力基础设施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通讯基础设施事故。

武昌公安分局:民用爆炸物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踩踏事件。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昌分局:地质灾害(防治)。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核与辐射事故。

区建设局:建筑施工事故。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天然气供应中断事故,城镇燃气事故,城市桥梁隧道设施事故,雨雪冰冻灾害,公路交通运输、设施事故,森林火灾,森林病害、虫害、鼠害,林业有害植物事件,外来有害动植物威胁林业生产事件,盗伐、滥伐、哄抢森林,毁林,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事件。

武昌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

区水务和湖泊局:汛情、城市内涝灾害、水利基础设施事故、饮用水供应安全事件。

区卫生健康局:传染病事件,预防接种,群体性中毒、感染事件,病原微生物、菌毒株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区应急管理局: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地震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他工商贸事故。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

区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安全事件、金融基础设施事故。

武昌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

常见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武昌公安分局、区财政局、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武昌交通大队、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分别牵头负责新闻宣传、能源物资储备、秩序维护、应急经费、环境监测、交通运输、生活必需品供给、灾害救助、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

其他类别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的牵头部门,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区应急委根据部门职责和实际情况指定。

2.4 基层应急机构

街道办事处是各辖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社区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并设立或明确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和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2.5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新闻信息、生产生活保障、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区人民政府做好配合、保障工作。

2.6 专家组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和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突发事件专家组。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坚持专业处置的原则,充分听取专家对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专家意见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2.7 应急联动机制

在区应急委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按照“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事发地街道以及区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应急联动,共同实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在依靠全区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增援。

3.预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1)全方位防范各类风险。

2)建立完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

3)全面识别城市建设风险。

4)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能力。

3.2 监测

1)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实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监测网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2)各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与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区人民政府通报。

3.3 预警

收到上级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加以表示。

3.3.2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各类预警信息,统一发布武昌区域内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预警信息发布的具体工作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主责部门承担;国家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预警内容

预警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者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者解除的,预警发布机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2)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及对象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报刊、传真、电话、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方式进行预警。

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发布、调整预警信息应当报区应急办备案。

3)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①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定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减轻或避免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相关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⑫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解除

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预警信息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向区应急办提出预警解除建议,报请区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区应急办或授权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发布和解除,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市有关部门备案。

黄色(Ⅲ级)、蓝色(Ⅳ级)预警信息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向区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报请分管区领导批准后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都有义务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或通过“110”“119”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警。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责任主体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根据《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4.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向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4.3 分级响应

先期处置未能控制事态的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快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酌情给予指导、支持,必要时直接组织应对;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组织应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支援或者组织应对。需要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的,由武昌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指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等级视事态发展升级、降级或终止。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上,区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区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或者区应急委主任、副主任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批准启动。需要多个区级专项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时,可由区应急委启动区级Ⅱ级或者Ⅰ级应急响应,由区主要领导同志直接指挥处置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 指挥与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初判为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协调;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由市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协调。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运行后,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区人民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区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街道办事处级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区级现场指挥机构。上级工作组到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其业务指导,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5 社会动员

事发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社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6 扩大应急

突发事件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时,按程序请求市人民政府协调相关应急力量、资源给予支援,必要时按照层级报请省人民政府协调相关应急力量、资源给予支援。

4.7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迅速控制危险源,标示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组织开展伤病人员救治、卫生防疫、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

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活动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启用区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⑪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汉领事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视情在特定区域内依法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其他必要措施。

4.8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上级要求执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最迟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4.9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区应急办或主责部门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如有必要应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同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主要包括:人员安置、疫病控制、污染处置、公共基础设施修复、损失评估、救助补偿、心理和司法援助等。

5.2 调查评估与总结

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调查与评估情况。

5.3 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以及倒损的民房,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筹部署,由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

6.应急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健康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需要,建设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军队、武警和民兵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军地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支持社区居委会以及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单位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充分发挥各级社会团体等组织作用,引导各类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 应急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配送、更新、补充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级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在紧急情况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于应急结束后依法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单位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和督促电信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应急通信、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建设专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平台,加强公用通信网络、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通信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必要时可紧急调用、征用其他部门或社会通信设施,需要其他部门和单位协助时,报请区人民政府统一协调。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要加强区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建设,推动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数据交换、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平台的智能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增强信息汇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6.4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6.5 交通运输保障

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建立健全应急物流体系和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建设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地铁、铁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畅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昌交通大队等部门和铁路等单位要优先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调度和畅通,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受伤人员、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安全送达。

6.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应不断建立健全卫生应急体系,组建本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并做好后续治疗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及医疗场地。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7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订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8 应急财力保障

区人民政府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根据实际需要,区有关部门提出征用补偿和救助政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区财政局对突发事件财政保障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

6.9 应急避难(险)场所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人口密度,按照平战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公园、绿地、中小学操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急避难(险)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及设施。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昌分局要会同建设、教育、民政、水务、应急、商务、文旅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应急避难(险)场所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体系。

区人民政府组织应急避难(险)场所管理单位制定并完善应急避难(险)场所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

6.10 公共服务保障

区水务和湖泊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完善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水、电、气安全供应。

区大数据中心、区社会管理网格化服务中心负责电子政务外网应急保障工作。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各在汉通信、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政务网络、城市轨道交通通信网络等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建设局等部门负责做好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推进应急管理信息化。区司法局负责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在汉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加强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鼓励、扶持研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6.12 气象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关注天气预报并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气象灾害分析评估和影响评价工作。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将突发事件相关气象信息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6.13 区域合作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加强与毗邻区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应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区教育局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应急指示教育的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

7.2 培训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工作。

7.3 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8附则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区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应急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武昌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4年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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