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知

  • 2021-11-19 09:07
  • 来源: 区人力资源局

一、受理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立案条件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申请人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4、 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事实与理由。

三、劳动者申请立案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一式两份(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需增加一份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用人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是公民的,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的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申请立案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一式两份(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需增加一份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一份。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是公民的,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