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陂匠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2-08-04 15:00
  •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昌环罚〔20229


武汉陂匠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16MA4KUA5C3A

地址: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卓尔优势企业总部基地101-6

法定代表人:田世杰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614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614日对武汉大笨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楚河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武汉陂匠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武汉大笨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武昌区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J4地块61FJ4-6-26-A号商铺的装修工程。2022614日凌晨,为进行装修,武汉陂匠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武昌区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J4地块61FJ4-6-26-A号商铺外摆亲水平台钢架进行喷涂防锈处理,喷涂采用露天喷漆工艺,喷涂过程中因防护不当,导致部分涂料进入楚河。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监察记录》(2022614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614日)、现场照片(2022614日)、武汉大笨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方位示意图、《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616日)、武汉大笨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武汉大笨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武汉大笨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武汉大笨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武汉大笨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采样取证登记单(2022614日)、检测报告(中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编号ZNJC20220601503,2022620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75日)、武汉大笨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装饰安装工程合同、武汉陂匠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武汉陂匠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武汉陂匠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武汉陂匠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武汉陂匠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75日)、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你公司露天喷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721日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罚告〔202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申请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罚告〔20229)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五大队(武昌)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

户名武汉市财政局

账号1702000000032710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方式: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监督管理科

通信地址:武昌区荆南街141号楼0705-2

邮政编码:430061

电话:(02788936838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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