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2017-12-28 16:27
- 来源: 区编办
一、申请人需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事项(25项)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 部门 | 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 | 备注 | ||||
1 | 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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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具财产清算报告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资产评估公司或者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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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具房屋安全鉴定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由市房管局公布的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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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行政审批局 |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17号)第十八条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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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具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行政审批局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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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具公司资金、资产的验资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三条;2、《关于委托下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权工作的通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武人社办[2014]22号文 | 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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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具办学资金、资产的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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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 部门 | 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 | 备注 | ||||
8 | 出具验资报告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电影管理条例》 | 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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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出具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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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出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书》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五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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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出具《放射诊疗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报告》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 区行政审批局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第46号)第二十一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检测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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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出具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区行政审批局 |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第46号)第二十条;3、《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第五医用诊断X射线机防护性能的技术要求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检测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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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出具个人剂量监测资料 | 区行政审批局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第55号)第六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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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出具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 区行政审批局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第55号)第六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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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出具体检合格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 区行政审批局 | 《湖北省贯彻《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十条; | 二级以上医疗机(含专科医院和中医院) | 护士延续注册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 部门 | 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 | 备注 | ||||
16 | 出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2004]第17号)第二十九条;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1996]第53号)第四条、第二十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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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出具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四十条;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第十四条;3、《武汉市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28号)第九条 | 机动车维修设备检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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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出具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二十二条;2、《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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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安全员资格证 | 区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2、《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条、第十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第五条。 | 具备安全员培训资质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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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 | 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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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出具水质检测报告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第八条) | 省级以上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监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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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出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论证报告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358号令)第十九条 | 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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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 部门 | 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 | 备注 | ||||
23 | 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九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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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十一条 | 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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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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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事项(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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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具公司的资产清算表、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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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区行政审批局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3、《武汉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武发改规[2015]2号);4、《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目录第一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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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目录第29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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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 部门 | 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 | 备注 | ||||
4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取水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第二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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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入湖(库)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区行政审批局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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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具湖泊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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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区行政审批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2、《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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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区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第七条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武政办[2014]20号)第十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备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能力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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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事项(9项) | ||||||||||
1 | 出具地下构建物勘测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乙级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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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 部门 | 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 | 备注 | ||||
2 | 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技术评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54号);2、《武汉市环保局关于同意武汉新江城环境事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的批复》(武环管[2004]53号)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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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具清算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行政审批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二十三条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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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17号)第十八条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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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具清算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行政审批局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第十八条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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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 区行政审批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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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具建设项目核准报告的技术评估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2号)第二十六条 | 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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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出具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技术评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区行政审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第八条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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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区行政审批局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3、《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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