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32项)
- 2020-10-14 09:02
- 来源: 区行政审批局
武汉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32项)
(2019年10月)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 1 | 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2 |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 ||
3 |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 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 ||
4 | 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国 务 院 决 定 保 留 的 工 商 登 记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国 务 院 决 定 保 留 的 工 商 登 记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国 务 院 决 定 保 留 的 工 商 登 记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国 务 院 决 定 保 留 的 工 商 登 记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国 务 院 决 定 保 留 的 工 商 登 记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 5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省军民融合办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国发[2014]5号文将此事项审批权下放至省级 |
6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专指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
7 |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 | 民用枪支制造由公安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民用枪支配售由省公安厅审批 | |||||
8 |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省公安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 ||
9 |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 省公安厅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 ||
10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 市商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74号)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4号) | 部分取消 | |
11 |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 ||
12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 | ||
13 |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
14 | 设立出版单位审批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
15 | 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务院新闻办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 ||
16 | 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务院新闻办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 ||
1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市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力清单的通知》(武政规[2015]19号);《市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实施全市安全生产分级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武安监管[2016]2号) | ||
18 | 新、改、扩建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力清单的通知》(武政规[2015]19号);《市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实施全市安全生产分级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武安监管[2016]2号) | ||
19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省应急管理厅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 |
20 |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银保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 ||
21 | 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 | 银保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 ||
22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 国家邮政局或省邮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
23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银保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
24 |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银保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 ||
25 | 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 | 证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 ||
26 | 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 | 证监会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 ||
27 | 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 | 证监会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 ||
28 | 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29 |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审批 | 银保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30 |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银保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
31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 银保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 ||
32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 |
注:鄂政函〔2015〕83号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登记注册按省政府有关规定规定办理;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类金融机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等类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要进行统一规范,各级金融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严格把关,提高准入质量。金融监管(工作)部门要履行好审批(审核)责任。
武汉市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30项)
(2019年10月)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
1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 | 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 ||
2 | 保安服务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 ||
3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 区人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
4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 商务部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 ||
5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省商务厅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 ||
6 | 个人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审批 | 人民银行 |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 ||
7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
8 |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
9 |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五条 | ||
10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保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
11 |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保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
12 | 外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修改章程以及终结审批 | 银保监会 |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 ||
13 | 外国银行代表处变更及终止审批 | 银保监会 |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 ||
14 | 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审批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101条(取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
15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解散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16 |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17 |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 ||
18 | 证券金融公司解散审批 | 证监会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 ||
19 | 期货公司境内及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 | 证监会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 | ||
20 | 期货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审批 | 证监会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 | ||
21 |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 证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 ||
22 | 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审批 | 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 |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 ||
23 |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审批 | 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 |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 ||
24 |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银保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
25 |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 银保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26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 银保监会(会同证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27 |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 银保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28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银保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72号) | ||
29 |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立、合并、撤销的审批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 ||
30 | 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武汉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179项)
(2019年10月)
序号 | 后置审批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1 |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市网信办) | |
2 |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取消跨区城建设注册审核系统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国发〔2015〕62号(市网信办) | |
3 |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 国发〔2015〕62号 | |
4 |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 国发〔2015〕62号 | |
5 |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6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电信管理机构 | 《电信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市网信办) | |
7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8 | 盐的批发许可 |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一条 《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鄂政发〔2015〕75号 | |
9 | 开发盐资源及开办制盐企业的审批 |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盐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条 《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 鄂政发〔2015〕75号 | |
10 | 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 | 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省出版行政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 鄂政发〔2015〕75号 | |
11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省公安厅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2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 省应急管理厅 |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 | 鄂政发〔2015〕75号 | |
13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 省公安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5〕14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4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5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6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 | 市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7 | 经营性公墓审批 | 省民政厅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鄂政发〔2015〕75号 | |
18 | 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区民政部门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 鄂政办发〔2015〕2号 | |
19 |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审批 | 财政部 证监会 |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20 |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审批 | 财政部 证监会 |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21 |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省财政厅 |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22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区财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23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市人社局、区人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第六条 《关于印发调整后的〈湖北省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审改办发〔2012〕4号) | 鄂政办发〔2015〕 2号 | |
24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认定 |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鄂政发〔2015〕75号 | |
25 | 探矿权及其转让审批 |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鄂政发〔2015〕75号 | |
26 | 采矿权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鄂政发〔2015〕75号 | |
27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 生态环境部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28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委托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批复》(鄂环函[2009]78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 | 鄂政发〔2015〕75号 市级环保局负责对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的审批。其他由省环保厅审批 | |
29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3号)第五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30 |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31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保总局第27号令)第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4〕4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HW08、HW09、HW34、HW35、HW36五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HW01)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区环保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其他由省环保厅审批。 | |
32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 市城管执法委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33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 国务院、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和林业局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 | 鄂政发〔2015〕75号 | |
34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 国务院或者省住建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 | 鄂政发〔2015〕75号 | |
35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七条 | 鄂政发〔2015〕75号 | |
36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准 | 住建部、 省住建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 | 鄂政发〔2015〕75号 国发[2016]9号第139条(取消甲级资质的初审) | |
37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省住建厅、市城乡建设局 | 《建筑法》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 | 鄂政发〔2015〕75号 国发[2016]9号(取消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的初审) | |
38 |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 | 省住建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 | 鄂政发〔2015〕75号 国发[2016]9号(取消甲级、部分乙级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 | |
39 | 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 | 中国民航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 | |
40 | 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 | 中国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 | |
41 |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 民航地区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24号) | |
42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 | |
43 |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 | |
44 | 工程监理企业乙、丙级和事务所资质核准 | 省住建厅 | 《建筑法》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 鄂政发〔2015〕75号 国发[2016]9号(取消甲级初审) | |
45 | 燃气经营许可(含燃气供气场站) | 市城管执法委、区城管部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46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市房管局、区房管部门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第四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 鄂政办发〔2015〕 2号 | |
47 |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 交通运输部 | 《国际海运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48 | 公路工程甲级、乙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公路工程特殊独立大桥、特殊独立隧道、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公路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 | ||
49 |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50 |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 长江海事局 |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51 | 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许可(含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鄂政办发〔2015〕 2号 | |
52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含公路工程丙级监理资质许可,水运工程甲级、乙级、丙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 省交通 运输厅 | 《公路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鄂政发〔2015〕75号 | |
53 | 港口经营许可(含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09〕16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国发〔2015〕62号 | |
54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省际、市际)由省级运管机构审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县际)由市级运管机构审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县内)由区级运管机构审批 | |
55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由市级运管机构审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目前属于市、区两级共有,拟下放各区办理 | |
56 |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车辆营运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5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区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58 | 取水许可 | 市水务局、区水务部门 | 《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湖北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三十条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68号) | 鄂政发〔2015〕75号、鄂政办发〔2015〕2号 | |
59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 水利部、 省水利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五条 | 鄂政发〔2015〕75号 | |
60 | 河道采砂许可 | 市水务局 | 《水法》第三十九条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条 《湖北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条 | 鄂政发〔2015〕75号、鄂政办发〔2015〕2号 | |
61 |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农业农村部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62 | 种畜禽、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畜牧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 《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 国发〔2015〕62号 蜂、蚕包含在种畜禽中。该审批已下放到区 | |
63 |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农业农村部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64 |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农村厅 |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65 | 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农村厅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 《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66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发〔2015〕75号 | |
67 | 生猪定点屠宰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区级无权办理 | |
68 | 主要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草种)生产和经营许可 | 区农业部门 | 《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 国发〔2015〕62号 我市该项审批已下放到区 | |
69 | 农药经营许可 | 区农业部门 | 《农药管理条例》 《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鄂政办发〔2015〕 2号 该项审批已下放到区 | |
70 | 兽药经营许可 | 区农业部门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该项审批已下放到区 | |
71 | 从事动物诊疗机构设立许可 | 区农业部门 |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 国发〔2015〕62号 该项审批已下放到区 | |
72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区农业部门 | 《乳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鄂政办发〔2015〕 2号 该项审批已下放到区 | |
73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审批 | 区农业部门 |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 国发〔2015〕62号 该项审批已下放到区 | |
74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局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75 | 林木种子(苗)生产经营许可 | 区林业部门 | 《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 鄂政办发〔2015〕 2号 | |
76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区林业部门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77 | 石油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商务部或者省商务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78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79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80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81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82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83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84 | 拍卖企业《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85 | 文物商店设立、销售文物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鄂政函〔2015〕83号 | |
86 | 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及藏品取样分析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 鄂政发〔2015〕75号 | |
87 |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鄂政发〔2015〕75号 | |
88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89 |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武政规〔2015〕19号 | |
90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91 |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92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93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鄂政发〔2013〕48号 鄂文化办〔2013〕40号 武文政发〔2013〕70号 | |
94 |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95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96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 省卫健委 |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关于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鄂政发〔2015〕75号 | |
97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省卫健委 |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98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的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国发[2016]12号 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新洲、黄陂、蔡甸、江夏、东西湖区由区卫生健康委办理;汉南区(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区行政审批局办理;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由区社发局办理;东湖风景区由区卫健办办理;化工区由区社发局办理 | |
99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 | 市卫健委、区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根据规模、性质实行省、市、区三级分级审批 | |
100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市卫健委、区卫生健康部门 |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跨区域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由市级卫生健康委负责实施;其他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均由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 |
101 |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税务机关 |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 鄂政发〔2015〕75号 | |
102 |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四条 | 国发〔2015〕62号 | |
103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省广播电视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04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者省电影局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05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06 |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07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08 |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09 |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10 | 印刷企业的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特种印刷品准印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11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12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许可 | 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国发[2016]9号第18条 国发[2016]9号 武政规【2015】19号 | |
113 | 从事射击竞技运动的审批 | 省体育局 | 《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七条 | 鄂政发〔2015〕75号 | |
114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区体育部门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15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区体育部门 |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16 |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统计局 | 《统计法》第四十九条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 鄂政发〔2015〕75号 | |
117 | 辖区内涉外调查项目审批 |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统计局 | 《统计法》第四十九条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鄂政发〔2015〕75号 | |
118 |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 市场监管总局 | 《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19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市场监管总局 |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20 |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 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发〔2015〕75号、鄂政发[2016]28号 | |
121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省市场监管局 | 《计量法》第十三条 | 鄂政发〔2015〕75号 | |
122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认定(气瓶检验机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安全阀校验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67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发〔2015〕75号 | |
123 |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 鄂政发〔2015〕75号、鄂政发[2016]28号 | |
124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省市场监管局 |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 | 鄂政发〔2015〕75号 | |
125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市场监管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 鄂政发〔2015〕75号 | |
126 |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旅行社条例》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27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旅行社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28 |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设立审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旅行社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29 |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 边境游地区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30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区粮食部门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31 |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 省应急管理厅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32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区应急管理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力清单的通知》(武政规[2015]19号);《市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实施全市安全生产分级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武安监管[2016]2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 |
133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区应急管理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力清单的通知》(武政规[2015]19号);《市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实施全市安全生产分级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武安监管[2016]2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 |
134 | 药品生产许可 |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品管理法》第七条 | 国发〔2015〕62号 | |
135 |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鄂政发〔2015〕75号 | |
136 |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审批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鄂政发[2015]14号 | |
137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第二、三类) |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 鄂政发〔2015〕75号 | |
138 | 区域性批发企业跨省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 |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鄂政发〔2015〕75号 | |
139 |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批准 |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鄂政发〔2015〕75号 | |
140 |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企业零售批准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鄂政发[2015]14号鄂政发[2015]75号 | |
141 | 药用罂粟壳经营企业批准 |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鄂政发〔2015〕75号 | |
142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鄂政发[2015]14号 | |
143 |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批发企业审批(含出口许可证审批)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兴奋剂条例》第九条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4〕40号) | 鄂政办发〔2015〕 2号 | |
144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 | 鄂政办发〔2015〕 2号 | |
145 | 药品经营许可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 国发〔2015〕62号 | |
146 | 食品生产许可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47 | 食品经营许 可 | 食品添加剂生产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 国发〔2015〕62号 |
食品流通 |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餐饮服务 |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48 | 船舶设计、生产、修理企业资质许可 | 省军民融合办 |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44条 | 鄂政发〔2015〕75号 | |
149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 | 国家人防办、省人防办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150 |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 | 国家人防办、省人防办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151 |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专利代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取消国发[2016]9号第46条(取消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初审) | |
152 | 测绘资质认定 | 省测绘局 | 《测绘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发〔2015〕75号 | |
153 |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 海关总署 | 《海关法》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54 | 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55 |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 | 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
156 | 核发、变更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
157 | 企业从事地震监测预警设施(含专用强震设施)的生产、设计、安装的核准 | 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七条 | ||
158 | 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 | 省气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 《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一条 | ||
159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气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鄂政办发〔2015〕 2号 | |
160 | 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 | 省电力部门 | 《电力法》第二十五条 《电力监管条例》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国发〔2015〕62号 | |
161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 华中电监局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62 |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 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烟草专卖法》第十条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国发〔2015〕62号 | |
163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 国发〔2015〕62号 | |
164 |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 国家铁路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65 |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 国家邮政局或省邮政管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66 |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 中国民航局 | 《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67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 中国民航局 | 《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二条 | 国发〔2015〕62号 | |
168 |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 国家外汇局 | 《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69 | 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 国家外汇局 | 《外汇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70 |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审批 | 国家外汇局 | 《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71 |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 证监会 |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72 | 期货公司设立审批 | 证监会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73 |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 | 证监会 |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74 | 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审批 | 证监会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5号)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75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银保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76 |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审批 | 银保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鄂政函〔2015〕83号、国发〔2015〕62号 | |
177 |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银保监会 |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国发〔2015〕62号 | |
178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 | |
179 | 拍卖企业设立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拍卖法》第十一条 | 国发〔2015〕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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