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2021-07-14 15:16
  • 来源: 紫阳街
序号公开事项处罚依据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实施主体实施主体
性质
实施对象法定办结时限
一级事项二级事项
7行政处罚类事项对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3.【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咨询电话:027-88844844;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螃蟹岬区政府一号办公区;
投诉方式:市长热线027-12345。
武昌区卫生健康局及各街道法定机关赋权机构自然人、法人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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