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 行政处罚类事项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咨询电话:027-88844844;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螃蟹岬区政府一号办公区; 投诉方式:市长热线027-12345。 | 武昌区卫生健康局及各街道 | 法定机关赋权机构 | 法人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