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 行政处罚类事项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咨询电话:027-88071935;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工程营办公区; 投诉方式:市长热线027-12345。 | 街道行政执法部门 | 法定机关赋权机构 | 法人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