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2023-07-13 15:21
  • 来源: 紫阳街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在劳动年龄内,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九类人员:

1、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9、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二、申报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填写《武汉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1式1份,A4规格,可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企业(单位)填写《武汉市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册》(1式1份,A4规格,可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本市城镇户籍人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1份(或《武汉市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1份),首次或变更时提供,拟留复印件。

本市农村户籍人员需提供在本市城镇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常住证明、本市城镇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证明材料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首次或变更时提供,拟留复印件。

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武汉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首次或变更时提供,拟留复印件。

2、以下类别的就业困难人员个人或企业(单位)申报时还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需提供街道(乡镇)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和《武汉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证》(或《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需提供《武汉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证》(或《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需提供《武汉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证》和户籍所在的行政村出具的零转移就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需提供优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三、办事依据

1、《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2010年5月27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7号);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71号);

3、《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办〔2016〕51号);

4、《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人社发〔2016〕1号);

5、《关于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办〔2017〕10号);

6、《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人社发〔2016〕1号);

7、《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表的通知》(武人社函〔2019〕15号)。

查询网址: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rsj.wuhan.gov.cn/)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现场告知、电话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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