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武昌区关于疫情期间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 发布机构: 武昌区财政局
文  号: 鄂财采发〔2020〕1号、财办库〔2020〕23号、财办库〔2020〕29号 索 引 号: 737546075/2020-869161
公开日期: 2020年03月02日 公开方式: 有效

武昌区关于疫情期间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财采发〔2020〕1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于疫情防控相关紧急采购,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要求执行。如有需要,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更好实现供需对接。 

二、自即日起,我省政府采购项目现场开标、评标等人员聚集活动原则上应当暂停或延期。受此影响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更正公告,并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等不见面方式告知相关供应商、评审专家。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采购人负责完善人员登记与防护、场所消毒与通风等防护措施,确保评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 

三、因疫情导致政府采购合同无法如期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协商一致,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无过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政府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政府采购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以及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原则上采用邮寄方式。 

五、自我省疫情应急响应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不再另行通知。执行中如有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政策咨询、建议:13554055041 13409866855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18627170866

 湖北省财政厅

2020年1月30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

(财办库〔2020〕23号 )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三、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6日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办库〔2020〕29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各地区、各部门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要,积极履职尽责,科学合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规定执行。对于非紧急的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要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对确需开展、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

二、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对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要求。

三、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鼓励各地区电子卖场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货源组织,设置专区发布疫情防控采购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促进供需对接。加强对电子卖场的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依法处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关于投诉处理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可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现场业务恢复时间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可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

五、关于工作日的计算。在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六、自疫情防控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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