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核准 办事指南

  • 2022-10-20 16:30
  • 来源: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一、受理范围及条件

(一)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二)新就业职工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

2.申请人为大中专院校毕业6年(含)以内;

3.上年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均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

4.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的固定劳动(聘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且未承租公房。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原件提供一份,拟留存)

2.家庭成员户籍.身份(含居住证)及婚姻情况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3.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4.家庭成员工作及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提供工作及收入情况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提供一份,拟留存)

5.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的协助管理承诺书;(原件提供一份,拟留存)

(二)新就业职工、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原件提供一份,拟留存)

2.申请人身份.户籍证明(含居住证);(核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收入证明;(原件提供一份,拟留存)

4.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证明以及毕业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5.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复印件一份)

6.用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及签署的协助管理承诺书;(复印件一份)

有共同申请人的,还需共同申请人提供第2、3、5项资料。



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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