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朗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由我局调查处理的你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我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撤销你公司2013年11月25日的设立登记。现将我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19年6月11日,举报人廖友圣投诉你公司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你公司冒用其身份证信息办理了公司设立登记。
2019年10月15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注册地“武昌区徐东大街88号都市经典D栋16层6室”实地检查,未发现你公司在此处经营,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
2020年12月1日,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审批局委托单位对你公司登记档案进行笔迹鉴定,鉴定你公司登记档案中的《武汉鑫朗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武汉鑫朗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的任职决定》、《武汉鑫朗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章程》落款处“廖友圣”的签名字迹与提供的样本字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2021年1月21日,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鄂诚信[2020]文鉴字第130号),鉴定意见为:送检公司登记档案中“廖友圣”的签名字迹与提供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
2019年11月15日,我局通过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了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况,在45日公示期内无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你公司2013年11月25日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付梦瑶
电 话:027-88922055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59号5楼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经济类审批科)
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