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调整省局登记管辖权限的通知

  • 2019-12-30 18:45
  • 来源: 区行政审批局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调整省市场监管局本级企业登记管辖权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70号)精神,自2019年8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名称登记参照执行。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按照下列两种情形分别办理:

(一)涉及登记注册前置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可以选择线上、线下两种途径办理:一是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提交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二是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经登记机关确认予以保留的,发放《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见附件2),在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予以登记,并收回《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存入企业档案。

(二)不涉及登记注册前置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向登记机关提交拟登记的名称,登记机关在企业登记时对名称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名称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名称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二、调整省市场监管局企业登记管辖权限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对省市场监管局企业登记管辖权限作出调整。

(一)内资企业

将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管辖的下列两类公司,下放到企业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市、州、县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1.住所在武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自然人投资控股、冠省名的公司;

2.省属企事业单位依照政策改制设立的公司。

调整后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下列内资企业登记管辖:

1.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2.住所在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境内的股份公司;

3.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应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管辖的直销企业及其他企业;

4.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

5.根据省委、省政府意见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管辖的企业。

(二)外资企业

根据原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89号)的规定,将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实行属地管辖,下放到被授权局负责登记。

调整后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下列外资企业登记管辖:

1.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且由省级许可审批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2.涉及国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由省人民政府及授权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

3.除武汉市行政辖区和中国(湖北)自贸试验区外的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4.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应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管辖的外商投资直销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已在省市场监管局登记、但按照上述新的登记管辖规定不属于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省市场监管局将从2019年8月起,分期分批移交企业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市、州、县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上述企业登记管辖规定自2019年8月起施行,企业迁移参照此规定办理。

附件: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日

附件1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原企业名称(名称变更填写)

申请企业名称

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备选

企业字号

1.

2.

3.

企业住所地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注册资本(金)

万元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投资人

名称或姓名

证照号码

附件2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

_______________:(申请人)

您所申请的___________________已预先登记成功,以上名称保留期至   年  月  日,请在保留期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登记机关

年   月   日

注:需要办理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持此告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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